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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4歲女童意外墜樓亡 兒童團體保險有保障
文/江星翰 | 2015.11.13 (新聞)
11日下午,新北市鶯歌區一名4歲女童自9樓住家窗外墜下,先撞破8樓遮雨棚,後掉落1樓社區花圃,當下女童意識清楚,僅左腿有封閉式骨折,不料當晚病情急轉直下,經醫師搶救仍不治。
事發當時,女童原在房內午睡,奶奶下樓找友人取物後隨即返家,進屋後才發現女童不在房間,往落地窗探頭才發現女童已摔在一樓地面。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及監護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警方表示,全案初步朝女童翻越陽台意外墜樓偵辦,將進一步調查是否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近日來,台灣社會頻傳孩童墜樓案件,除面對相關法律責任,也應留意幼童保險理賠問題。
2010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107條,未滿15歲足歲的孩童身故,商業保險僅加計利息退還保費,若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才可賠喪葬費用,而持有投資型保單者,則退還保單現金價值。有鑒於上述法條無法保障孩童,立法院也增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條,凡托嬰中心所收托的孩童應投保團體保險。
保險業者表示,為防範親屬謀殺子女詐領死亡給付,政府已修法限縮未滿15歲孩童商業保險身故理賠條件,縱使女童因「意外」墜樓身故,仍僅能退還保費。但根據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條款規定,凡疾病或意外身故皆可獲得理賠,假若女童具有托嬰中心收托資格,則可申請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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