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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每日工作12小時致癱瘓 電子公司判賠256萬元
文/楊佳真 | 2015.11.02 (新聞)
富鼎雄電子公司台中廠的女員工郭家雯,2012年從事勞務時,因出血性腦中風昏倒,送醫治療後無生命危險,但左手、左腳癱瘓,郭女憤而提告,指控公司要求她每日工作超過12小時,且長達一個月未休假,導致她病倒,請求職災補償。士林地院依過失比例,判富鼎雄須賠償郭女256萬元。
郭女指稱,她月薪僅28,143元,任職期間卻每日工作超過12小時,甚至長達一個月未休假,身體才會不堪負荷,在上班期間因右側出血性腦中風而被緊急送醫,經歷多次手術治療,但左手和左腳仍癱瘓,導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須專人協助輔助。郭女傷勢經台大醫院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診斷為職業傷害,郭女另提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出具的勞保失能診斷書,證明左手和左腳失能,成功向勞保局請領共436,060元的傷病給付和職業病失能補償金。
富鼎雄電子公司辯稱,郭女雖有加班,但她曾因罹患高血壓就診,醫師診斷為病態肥胖,認為郭女是未按時服用血壓藥而昏倒,非過勞引起。
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醫師診斷郭女所受傷害為職業傷害,且案發前一個月郭女的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等於至少有23天都加班4小時,工作明顯過勞,與腦血管疾病有因果關係,判決富鼎雄違反勞基法,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須賠償362萬多元。但法官考量郭女未按時服用血壓藥,應自負20%過失責任,富鼎雄電子負80%責任,判決富鼎雄須賠償郭女醫藥費、勞動力減損、職災賠償、精神慰撫金共25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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