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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一樁8百萬元理賠金的燙傷事故
文/方雪俐 | 2013.07.01 (月刊)

被保險人傷亡到底是意外事故所致或又是一樁保險金詐領案,往往是保險公司最想弄清楚也必須弄清楚的理賠案件,尤其若被保險人又恰巧在出事前的很短期間內,投保多張高額傷害險或旅行平安險,保險公司一定會深入了解,若事故發生在中國,那就更非得抽絲剝繭求個水落石出不可。只是想要釐清真相並不容易,告上法院通常是必經之路,但是判決結果如何,可就誰都沒有把握。

這個被熱豆漿燙傷的實際個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陳忠慶(假名)在民國97年5月16日赴中國旅遊前,分別在14、15、16日等三天向C壽險公司投保三張保單,其中兩張為終身壽險,分別附加1千萬元的傷害險與日額1,200元的健康險,另一張則為保額1千5百萬元的旅行平安險。

5月22日,陳中慶在廣東省汕頭市桑浦山鑄錢洞清雲禪寺山頂的小木屋前,端著沸騰豆漿時不慎跌倒,造成頭部受傷及腹部、雙下肢燙傷,被友人送到大陸汕頭市金平區第三人民醫院就醫,住院21天。

回國後,陳中慶向C公司請求醫療險附約給付醫療保險金9萬餘元,並以燒燙傷超過體表面積20%為由,請領傷害險附約30%理賠金即3百萬元,與旅行平安險35%理賠金即525萬元,合計八百三十四萬餘元。

打翻熱豆漿燙傷求償八百餘萬

由於陳忠慶除了向C公司投保外,另外還向其他幾家公司投保傷害險與旅行平安險,且保額都很可觀,有的還包含重大燒燙傷險,因此這個案子不但引起保險同業震驚,輿論對「被熱豆漿燙傷,索賠千萬」也有不少質疑。

在看過陳忠慶的資料後,C壽險公司覺得疑點重重,認為陳忠慶的燙傷是一樁詐領保險金的加工傷害事件,而非意外,因此拒賠。陳忠慶因而告上法院,地院法官採信陳忠慶與目擊證人李英英的說辭,判C公司應依約理賠834萬餘元。

C公司不服上訴高院,高院法官認為C公司無法舉證證明陳忠慶的加工傷害,且認為其他拒賠理由也多出於臆測,仍判決C公司應負理賠之責,並加計到清償日止10%利息。

赴中國前連續三天密集投保高額意外險

雖然全案還涉及燙傷程度的認定爭議,但燙傷究竟是意外所致或人為加工才是陳忠慶事件最關鍵的問題。C壽險公司認為陳出國前連續三天向多家公司投保,隨後即在中國發生燙傷事故,實有可疑之處,認為陳忠慶應該對主張這個事件出於意外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陳忠慶表示97年5月16日他赴中國旅遊,22日受李英英夫婦之邀到廣東省汕頭市桑浦山的清雲禪寺遊玩,當晚李英英在山頂小木屋烹煮豆漿後,因為容器太重,所以請他把熱豆漿從小木屋端出來拿到露天茶几。當他走出小木屋時為了閃躲正要進門的李英英,一個側身踩到斜坡而向後滑倒摔傷,熱豆漿瞬間傾倒潑灑到他身上,造成腹部和雙側下肢燙傷。陳忠慶並提供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簽證的事故證明、汕頭市金平區第三人民醫院病歷紀錄、疾病證明書、公證書等文件為證。

至於短期密集投保一事,陳忠慶表示,他5月9日就已買妥16日赴中國的機票,當時他並未投保,直到12日發生四川大地震,為防萬一,他才在14、15與16日分別投保意外險和旅平險。

目擊證人描述過程證明為意外事故

對於是否出於意外,目擊證人李英英表示,當天陳忠慶與她和先生共三人一起前往桑浦山的清雲禪寺玩,並打算在寺廟裡住幾天。因為信奉佛教的陳忠慶提到寺院裡不能吃葷,所以她提議先到市場買泡好的黃豆,再帶著豆漿機到清雲禪寺去煮豆漿喝。

當晚她在小木屋內煮好豆漿後向寺廟借了一個電鍋來再度加熱和加糖調味,因為豆漿機有把手比電鍋內膽好拿,所以她把加熱後的豆漿倒回豆漿機,並走出小木屋請陳忠慶拿到露天茶几處。

當陳忠慶拿著一整壺滾燙的豆漿走出小木屋時,她因為突然腹痛轉身要進小木屋上廁所,兩人就在草坡和水泥路面的地方相遇,為了閃躲好讓她先過,陳忠慶把身子側了一下,沒想到剛好踩到斜草坡,腳一滑就跌倒了,頭摔到水泥路面上,手上端的豆漿全潑灑到他的腹部、腿上和腳上。

外生殖器和肛門未受傷保險公司質疑

C壽險公司認為,若依陳忠慶描述,當滑倒熱豆漿往他身上倒時,必定會因為衣服吸附熱豆漿和液體四流而危及外生殖器和肛門,但陳忠慶的燙傷部位只有腹部和雙側下肢,與常理不合,似有選擇部位燙傷之嫌。

而且燙傷事件發生時,在場友人並未依一般「沖、脫、泡、蓋、送」等步驟,立刻以大量冷水澆淋及浸泡,這些燙傷緊急救護方法眾所皆知,友人反而選擇將陳中慶送往路途遙遠的山下醫院,這種急救處置,顯然違反常理。

對於目擊證人李英英,C公司則指出依其他保險公司委託對岸的信息諮詢顧問公司針對此案的調查顯示,李英英對調查報告詢及的關鍵問題都迴避,甚至聲稱不記得,包括陳忠慶當時穿甚麼顏色的衣服、穿甚麼鞋子、用左手或右手端豆漿、當時豆漿的溫度是幾度等,調查人員想請她模擬現場事故發生情形,也遭拒絕,因此李英英的證詞顯然不值得採信。

四大理由高院判定為意外事故

最後高院採信陳忠慶與李英英的說辭與證物,認為本案應屬意外,C保險公司應給付陳忠慶傷害險、旅行平安險與健康險合計834萬餘元。

綜觀這樁被壽險業認為詐領高額保險金意味濃厚的燙傷事件,高院判賠的主要原因包括:

1. 法官認為陳忠慶意外跌倒、燙傷一事,應屬可信,且陳忠慶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簽證的事故證明、汕頭市金平區第三人民醫院病歷紀錄、疾病證明書、公證書等文件,已就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發生事實盡舉證責任。既然C保險公司抗辯認為此一事件是故意行為而非意外,則應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但C保險公司提供的所有資料都不足以證明陳忠慶的摔傷、燙傷是故意行為所致。

2. 對於C保險公司質疑陳忠慶的燙傷部位不合理以及急救方法不符常情,法官認為意外事故發生在一瞬間,非當事人意料所能及,對危機處理的緊急反應,也無法用通常狀況來做比較。陳忠慶滑跤時,熱豆漿有可能因為身體向後跌倒,而僅潑灑到身軀在前的腹部及雙下肢,而未傷及外生殖器和肛門,且陳中慶提供的受傷照片明白顯示他受有大範圍燙傷的部位確為腹部和雙下肢。保險公司對受傷部位不合理的說法應屬臆測之詞。至於燙傷如何急救,未必為眾所皆知的常識,而且事故發生時在場的人即使未能正確處置,也無法據以認定該事故為陳忠慶故意所為。

3. C保險公司認為目擊證人李英英迴避相關調查報告所詢問的關鍵問題等,動機可疑,法官認為李英英對事件過程已經做了明確陳述,且意外事故發生都屬突發狀況,為時甚短,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實難期待李英英在意外事故發生後,仍能詳細完整描述或回答該調查報告所提的問題。C保險公司主張此一事件並非意外,就必須就此有利於己的積極事實舉證證明,但C公司始終未能舉證。

4. 至於赴中國前密集投保一事,法官認為陳忠慶出發時,大陸地區剛發生四川大地震未久,陳忠慶辯稱他以繳交些許保費投保多家保險公司傷害險的方式,來預防萬一他發生意外,家人不致於頓失所依,尚符合常情,很難以此認定他有詐領保險金的意圖。而且人身保險允許複保險,自然不能因為一個人購買多張保單就推定他保險詐欺,否則將形成法律上允許人身保險得為複保險,但為複保險時又被推定為保險詐欺的不合理現象,因此C保險公司質疑陳忠慶密集投保有詐領保險金之嫌亦非可採。

一樁集詐領保險金特徵大成的事件

本案雖然仍可上訴,但以C保險公司在地院與高院連番敗訴的理由來看,果然應證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一說。一樁發生在境外的事故保險公司蒐證不易,而此時被保險人能夠提供具體的人證、事證的話,保險公司往往無力招架。

這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堪稱集詐領保險金事件特徵之大成,C保險公司從地院到高院一路挫敗,令保險業十分詫異。事實真相只有一個,被保險人不能光靠口述取信法官,保險公司也不能憑過去的類似事件或經驗認定「想當然爾」,而判決結果的關鍵當然是證據與法官的自由心證。保險公司想打贏這場官司,得找到更多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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