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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轟動一時的南迴鐵路搞軌案,事件女主角越南新娘陳氏○○客死異鄉,男主角李○○案發後自殺,留下與前妻所生的一對雙胞胎,引發是否詐領巨額保險金的爭議。日前高等法院對四家保險公司是否必須負賠償責任做出判決,這樁當時震驚台灣社會的保險金詐領案,是否就此水落石出?
一樁五千六百萬元的保險金殺人疑案
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8時8分自臺東新站發車,預計下午11時5分抵達鳳山站的南迴線下行莒光九六車次列車,在九時四一分於內獅路與枋山站附近出軌翻覆,李○○與他的越南籍妻子陳氏○○都在車上,當時陳氏正準備前往小港機場搭機回越南探望父母親與家人。事故發生時陳氏沒有明顯外傷,但意識模糊,沒料到送醫後卻在十八日凌晨兩點四十五分死亡,更令人震驚的是,當檢警展開調查,李○○竟在二十三日上吊自殺。
事後,父親李聚寶代替李○○與第一任妻子所生的雙胞胎兒子向保險公司求償,因為李○○連續密集為隻身在台的越南妻子投保保額合計五千六百萬元的意外險,受益人多為他本人和他與前妻所生的小孩,加上陳氏死因離奇,保險公司認為李○○與胞兄李××共同以火車出軌傾覆事故掩飾謀害陳氏,屬契約除外責任而拒絕理賠。
李聚寶告到花蓮地院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李○○為陳○○買的保險包括:
1.95年1月續保臺灣鐵路工會臺東分會團體保險,保額500萬元。
2.95年3月投保安泰人壽(後更名富邦人壽)富貴終身壽險,壽險主約100萬元、附加意外險500萬元,搭乘陸上大眾交通工具1,000萬元。
3.95年3月15日投保安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保險金額2,000萬元。
4.95年3月17日李○○刷卡買莒光號車票,泰安產物與明台產物分別針對信用卡提供意外險保額共2,000萬元。
兩任妻子都是越南新娘,都死於非命
火車出軌在任何國家都是大事,這輛由台東開到高雄鳳山的莒光號出軌傾覆,自然也是社會矚目的新聞,列車翻覆時有三人受傷,除了陳氏之外,另兩名是司機員。整個案情的發展從陳氏送醫後急轉直下,但當時誰也沒想到這個意外,日後會演變成保險金詐領疑案。
陳氏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與李○○結婚,距離她客死異鄉不到三年,當時有媒體報導指出李○○的第二任妻子范氏嬌兒也是越南新娘,嫁到台灣後在李家後院被毒蛇咬死,保險公司給付意外險身故保險金五百多萬元。前後任越南新娘都死於非命,而且兩人都是保險身價非凡,如此不幸的巧合自然引起檢警高度重視。
陳氏死亡後李家原擇訂二十二日將遺體火化,但檢警調查發現仍有許多必須釐清的疑點,一旦火化就無法找出陳氏真正的死因,更難以還原事實真相,因此在火化前一天喊卡。沒料到李○○卻二十三日上吊身亡,這又引起李○○是畏罪自殺的揣測。此外調查結果也指向包括自強號翻覆在內的整個事件,都可能是李氏兄弟為詐領保險金共謀破壞鐵軌所致。
纏訟八年找真相,高院抽絲剝繭
本案幾乎具備了詐領保險金疑案的所有特徵,包括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短期密集投保、高額意外身故保險金,甚至還包括刷卡購火車票等,尤其陳氏在台灣舉目無親,李○○以她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投保如此高額的意外險,很難不啟人疑竇,四家保險公司拒賠也可以理解。但牽涉到的保險利益可觀,且李家自認清白,當然也不會輕易放棄任何求償的機會,因此官司一路打到高院。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依雙方所舉的各項事證,分別從死亡原因、李○○與李××的行為等抽絲剝繭找真相。
陳氏因火車事故受傷死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直接引起陳氏死亡的原因為出血性休克,引起上開死因的原因為胸腔及腹腔內出血及火車事故致胸腹挫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尹莘玲解剖報告則指出陳氏死因為多重創傷性傷害,但因血液中含有「意妥明」(Clothiapine)成份,引起「意識障礙」,此一障礙與多重創傷性傷害的因果關係,應以司法最後偵查結果為判定。這些初步可認為李聚寶已就陳氏死於火車翻覆提出相關証據。
四大醫院鑑定,輕微外傷不致於死亡
但保險公司否認陳氏係因多重創傷性傷害死亡的事實,並提出李的胞兄李××經檢察官起訴涉及共謀列車出軌詐領保險金的刑事案件,和卷內的台大醫院、三軍總醫院、成大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的鑑定意見。
各大醫院都認為雖然有輕微外傷,但送醫時並無肋骨骨折、顱內出血或腹腔內出血,且相驗與解剖照片與病理切片顯示陳氏有急性肺臟水腫,合併肺泡內出血,全身無明顯可見的挫傷,亦無挫傷引起的體內大量出血,外傷應不致成為陳氏的死因。而依毒物檢驗報告判讀,無法排除化學藥品中毒的可能。
法醫研究所則指出「意妥明」為抗精神病用藥,且具有鎮靜安眠作用,與酒精間具中樞神經抑制的加成作用,同時使用有致命的危險性。陳氏生前酒精濃度超過300mg/dL。據此研判陳氏因血中「意妥明」與酒精濃度過高,導致中毒致死的可能性極大。而陳氏無精神病史,應無使用大量「意妥明」的必要,且送醫後枋寮醫院並未施予「意妥明」。因此研判陳氏所攝入的過量「意妥明」藥物,為不知情下所攝入或混用酒精飲料的結果。且經司法調查「意妥明」為李○○所購買。
各大醫院函文或鑑定意見雖未能明確認定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為何,但都認為陳氏不似、應非外傷致死或多重性創傷致死。至於法醫解剖報告指出陳氏死因為多重創傷性傷害的部份,則高院認為陳氏死亡後五天才解剖,屍體已有腐敗現象,法醫就屍體臟器的外觀判讀不易,因此在法醫無法具體敘明支持其判斷陳氏為多重創傷性傷害致死的詳實依據及推論過程的情形,尚難單憑法醫鑑定書的意見即認為陳氏死於火車翻覆事故。
第一次殺妻計劃失敗,第二次找胞兄合謀
在李××的刑案調查中發現,李○○早在九十四年三月就找過臺灣鐵路管理局的同事黃××,共同參與製造火車傾覆事故,企圖謀害陳氏詐領保險金,並告知事成之後黃××可分得一千萬保險金。
雖然接近計劃犯案時,黃××因為害怕而放棄,但高院認為這次未能如願的計劃,足以證明李○○確實有搞軌殺妻詐領保險金的意圖。
檢調另查出,李○○在三月十五日上午曾打電話給游承建,以四千元購買「意妥明」三十顆,並於十六日寄達。游承建作證表示,當時在電話中聽見有一名男子在旁邊說是否能儘量快一點,顯示另有一人共同涉案。
李○○的搞軌計劃顯然無法自己獨力完成,檢調發現這一次與他共謀的是哥哥李××。
計劃三人搭車,兩次購票訂五個座位
十七日上午,李○○先行前往知本車站票房,以同事的電腦劃位系統保留該列車第二車三十三號、三十五號兩個座位,當天晚上七點多,李○○又以信用卡購買該次列車車票三張,售票人員為他劃第五車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號等三個座位,雖說是胞兄李××同行,但重複購票的行為仍然十分詭異。
當晚臺東新站月台地下道監視器攝影畫面顯示,當李○○夫妻一同進入月台時,陳氏已有昏昏欲睡而難以自行行走的情形,李○○先將行李拿到月台上後,再攙扶陳氏通過車站月台地下道。對照陳氏死後體內檢驗出「意妥明」藥物成份事實,可以推論陳氏此時體內應已有「意妥明」藥物。上車後李○○讓精神狀況不佳的陳氏坐在第二車,自己卻坐在第五車,也不合常理。
證人未見李××上車,疑似出軌後混入
而李××並未和弟弟、弟媳一起在臺東新站上車,雖然他自稱在知本站上車,但相關證人都指出並未看到李××上車或在車上。火車出軌後李××出現在乘客中且雙手前臂有明顯長條狀傷痕,他辯稱是要翻越車廂時,被樹枝刮傷,但由事故現場照片可以看出,現場鐵道和駁坎上並沒有樹枝,有證人指出事故現場車廂附近樹木不會刮到人,除非下了斜坡。檢警勘查發現鐵條及鐵鎚等疑似破壞鐵軌工具的果園附近有一片刺竹林,救災與調查人員的手腕、手臂也都有被刮傷。高院推論李××並未搭乘該列車,而是在事故發生前抵達現場,先破壞鐵軌後藏身於現場附近的樹叢中,等待莒光號列車經過。
加上李××在事故發生後央請多名朋友說「若警方來問,務必回答說十七日整天與我在一起」或「七點半我有看到李××」,意圖製造不在場證明,可知李○○買三張車票只是為了製造火車翻覆時李××人在車上,不可能是他搞軌的假象。
火車翻覆時,李○○趁亂給陳氏扎針
當自強號翻覆時,各車廂、廁所的燈光含緊急照明都熄滅,各車廂上下月台的車門都自動開啟。
事後有坐在二車的證人指出當時車上乘客受到驚嚇紛紛站起,只有陳氏轉個頭繼續睡,沒摔倒、沒撞到東西,也沒說話,後來才看到李○○走進第二車。之後李××從第三車走向李○○,很喘有汗臭味,像剛跑完步的樣子,問李○○說「那個女生有無怎樣?」李○○說沒有,並從背包拿出一罐東西用小針筒抽。
另一名證人則說,翻車後車廂暗了,他看到像手電筒的小亮光,很好奇,轉身站起來往後看,看到李○○手上拿了一支小針筒,側身往陳氏的手肘到手掌間某部位打針,之後架起她往三車廁所走,陳氏看起來軟弱無力。李氏兄弟想合力將陳氏帶往已翻覆的車廂,陳氏則意識混亂呻吟、哭叫。
近晚上十一時許,救難人員發現陳氏身體狀況不佳,呼叫擔架先將她運到省道臺一線旁,再搭乘救護車送往醫院。
陳氏肺部大出血急救無效
陳氏在十一時二十二分被送抵醫院,經全身檢查發現並沒有外傷、骨折或出血等情形,但心跳快、意識不清,醫師誤以為陳氏乘坐在翻覆的車廂內,為求慎重,仍於五十五分左右把她送入加護病房觀察。之後陳氏意識逐漸恢復正常,生命徵象穩定,情況比入院時好轉。其間李○○多次藉故進入加護病房內,經護士要求他出去,李○○仍在加護病房逗留。
十八日零時五十分,陳氏心跳突然轉降為每分鐘四十三下,意識喪失;五十二分心跳停止,雖經急救仍因肺部大出血,始終未回復心跳,二點四十五分死亡。陳氏狀況短時間內突然變壞,讓醫護人員頗感意外。
李氏兄弟難脫殺人罪,保險不賠有理
由這些狀況與各大醫院的意見,高院推論李氏兄弟與陳氏的死亡有直接關係,因此駁回李聚寶上訴,四家保險公司不賠有理,全案仍可上訴。
這個事件雖然已經過了八年多,但不論鐵路局向李××的民事賠償官司、李××謀害陳氏的刑事判決,乃至於李聚寶與保險公司的給付保險金官司都還在纏訟中。
這件發生在民國95年的搞軌案,要到最後定讞雙方恐怕還有一場攻防戰可打。
(本文摘自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南迴鐵路搞軌疑雲 5千萬保險金越南新娘客死異鄉
95年3月17日莒光號在南迴鐵路屏東縣內獅路與枋山站間段出軌,當時與李○○一起在火車上的越南籍妻子陳○○不幸死亡,檢警調查,認為李××、李○○兄弟為貪圖陳氏○○巨額身故保險金,共謀破壞鐵軌,並乘機注射毒物殺害她。
案發後李○○上吊自殺身亡,李××則遭檢方起訴求處死刑,一審法院判無期徒刑、二審及更審分別判13年、18年不等,目前撤銷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陳○○沒有子女、有父母在越南,李○○幫她投保及持信用卡購買票等的保額高達5千多萬元。
李○○的第一次搞軌殺妻計劃
94年3月李○○找來臺鐵同事黃××共謀搞軌殺妻詐領保險金,允諾事成之後從保險金拿出1,000萬給黃××做為酬勞。
李○○先教黃××如何以鐵鎚將固定鐵軌於枕石上的彈簧扣夾敲落,及以活動扳手拆除魚尾鈑及錯開鐵軌等製造意外的具體方式及細節,兩人商定5月4日由李○○前往高雄小港機場接自越南返回臺灣的陳○○,一同搭乘當日晚上由高雄車站發車的2057次自強號列車返回臺東,伺機讓陳氏飲用摻有FM2的飲料昏睡,並將備妥的蛇毒粉末加水溶解後,注射入陳氏體內;黃××則逕自前往枋寮站起點11公里890公尺處等候,持列車行將經過前,迅速以鐵鎚、扳手等工具敲掉彈簧扣夾及拆卸魚尾鈑,再將鐵軌移動錯開,致列車經過時出軌而翻覆;李○○提早於列車傾覆前即從枋寮車站下車,再趕往事故現場,趁隙混入乘客中,讓黃××離去等犯罪細節,兩人並親自到現場實際演練。
5月1日李○○以其持用的慶豐商業銀行白金卡刷卡購買自強號的車票,夫妻兩人因而分別自動免費享有由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及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旅行平安險,保險金額共4,000萬元。
5月4日當天,李○○前往高雄小港機場接陳氏,黃××則於晚上8時許,依計劃騎機車前往預定地點破壞鐵軌,但騎到屏東縣林邊火車站時,心裡覺得害怕、不妥,決定放棄,他撥打電話給正在高雄小港機場接機的李○○,佯稱機車中途故障無法到達預定地點,兩人討論後放棄該次計畫。
黃××因此被判共同預備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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