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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末期肺癌的老郭,已經被醫師宣告來日不多。雖然老郭生病後公司就幫他辦理留職停薪,但勞保仍繼續維持沒有退掉。
依老郭目前的身體狀況已符合勞保第二級殘的標準,可請領一千日約三十三個月的投保薪資,但領了殘廢給付後,老郭身故時其家屬還能再領死亡給付嗎?該如何選擇較有利呢?
勞工保險的給付項目,除了死亡與老年之外,其他事故都能重覆請領。以殘廢事故為例,只要被保險人是在加保期間,因傷病所致的不同部位的殘廢,都能個別請領勞保的殘廢給付,沒有重覆的問題與次數的限制。
無法工作便不得再加保
但因勞工保險是在職的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因身體殘廢以致無法從事工作時,就不能再繼續參加勞保,因此勞保條例第五十七條就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而在勞保十五個等級、一百七十幾項的殘廢項目中,第一、二、三級殘是屬於最嚴重的情況,被保險人的身體障害狀態,必須達「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的標準時,才符合請領的條件。所以當被保險人領取前三級殘廢給付後,勞保局便會主動將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退掉。
因此,當被保險人符合前三級殘,但又不久人世時,就只能在殘廢與死亡項目中擇一請領。到底申請何者有利,就該事先衡量看看。
死、殘何者有利可事先計算
勞保死亡給付的標準,只要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二年,普通事故死亡可領三十五個月的投保薪資。而殘廢給付的標準,分別為第一級是四十個月、第二級三十三.三個月、第三級是二十八個月。因此,只有在第一級殘時,請領殘廢給付才會比領死亡給付有利〈可多領五個月的投保薪資〉,否則請領死亡給付的金額都高於殘廢給付。
但若有其他家屬〈父母、配偶或子女〉也是勞保的被保險人時,情況就有所不同。
案例中的老郭,因肺癌末期已符合勞保第二級殘的標準,可領三十三.三個月的殘廢給付,但若之後身故因勞保效力已終止,其家屬便不得再申請三十五個月的死亡給付。對老郭而言,請領死亡給付比領二級殘多一個多月的投保薪資,應該較有利。
要將眷屬情況考慮進來
但假設老郭的太太也是被保險人時,當老郭申請二級殘給付後身故,其家屬雖然不能再以老郭死亡名義申請死亡給付,但同為被保險人的郭太太,還能以配偶死亡的名義,請領三個月的眷屬喪葬津貼,合計為三十六.三個月的勞保給付。但若等老郭身故後才請領三十五個月的死亡給付,則因勞保條例「同一事故不得重覆請領」的規定,郭太太就不能再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若從這樣的情況看起來,則又以先領殘廢給付有利。
因此,如果發生二級殘與死亡事故很接近,不知如何取捨時,是否有同為被保險人的眷屬就是一個判斷的因素。
最後,當申請殘廢給付後被保險人死亡,家屬發現死亡給付較高時,能否改請領死亡給付?根據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身體殘廢不能從事工作,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或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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