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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器官意外衰竭? 法院判傷害險賠
文/沈瑜 | 2015.07.08 (新聞)

台中周姓男子5年前騎機車與人擦撞受傷,就醫後返家休息,卻在當天晚上9點突然出現劇烈頭痛、嘔吐、意識不清等症狀,送醫急救無效,隔天凌晨3點身故。

周男生前透過木業職業公會投保台壽保產險的團體傷害險,周男過世後,其妻女向台壽保申請300萬元身故理賠金,卻遭台壽保拒絕理賠,因而提出告訴。周男的妻女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記載周男為「意外死亡」為由,主張台壽保應依約理賠保險金。

台壽保指稱,周男車禍僅有小腿擦傷,而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表,證明其因骨刺疼痛而吸食強力膠,再依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結果,其死亡原因包括器官衰竭、吸食強力膠及使用鎮靜安眠藥物,加上周男長期患有心臟病及糖尿病,並以臺大醫院鑑定意見陳述周男死因「可能與嚴重乳酸中毒合併低血鉀」有關,主張周男因疾病、藥物中毒而死,而非死於外來突發狀況。

法醫證述吸食強力膠、鎮靜安眠類等藥物,有時會嘔吐、頭暈、意識不清楚,周男死因是有嘔吐現象,最後因吸入「異物」導致肺部發炎,器官衰竭而死,在法醫學上屬意外死亡。而周男服用的藥物沒有到致死的濃度,稱不上藥物中毒。

而台壽保再以周男違法吸食強力膠,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故意行為,為保險事故的除外責任來抗辯。

一、二審法官採信法醫意外死亡說法,不採信臺大醫院「可能與嚴重乳酸中毒合併低血鉀」有關的鑑定,且以並非所有吸食強力膠及濫用藥物者均會發生器官衰竭致死為理由,判周男並非對死亡有預見而故意為之,且吸食強力膠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不屬犯罪行為。最高法院以一、二審結果判決台壽保應給付全額保險金加計5%年利率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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