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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火燒屁股跳樓求生 非故意行為保險可賠(詳全文)
文/朱家儒 | 2015.03.19 (新聞)

日前高雄市八德路一處2樓頂樓加蓋的房子,屋內冷氣機突然爆炸,整棟房屋隨即陷入熊熊火勢,李姓屋主在危急之下跳樓求生,所幸只有腿部受傷,生命並無大礙。

無論醫療險、意外險、壽險,均明訂故意行為屬於保單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可拒賠保險金。所謂故意行為,依刑法解釋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也就是明知道這個行為會導致體傷或死殘,仍然執意去做。

跳樓屬於故意行為,因為跳樓導致輕重傷、甚至死亡的結果是可預見的。但若李姓屋主明知跳樓會受傷,但火勢猛烈,眼看就要被燒死,只好硬著頭皮跳下去,萬一摔傷或死亡,是否仍算是故意行為所致?

1名壽險資深理賠主管表示,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引用刑法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不罰」,可知在部份情況下,緊急避難的行為是合理的;李姓屋主跳樓是為了搏一絲求生的希望,符合緊急避難的情況,不會認定為故意行為,因此無論體傷、死殘,都可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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