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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寮監獄上(二)月十一日發生台灣史上最嚴重的越獄挾持事件,最後六名罪犯飲彈自盡,以悲劇收場。在赴死之前,六名罪犯提出五大訴求,其中一項就是希望法官能確實執行「無罪推定」原則。但是在每個人「自有定見」的社會文化中,「無罪推定」幾乎是一種渴求。
長大成人的過程,師長或家長最常教育學生或子女要留給外人良好的第一印象;坊間有許多「識人學」的課程,教學員如何以談話者的言行、談吐、眼神、笑容做出合理且必要的判斷。
解讀人的肢體語言可以開班授課,足見「洞悉人心」對許多人而言是多麼致命的吸引力。從小到大的教育及人際互動養成我們發揮「判斷力」,除了對人產生「刻板印象」,也可能被人「貼上標籤」。有些職業天生背負原罪,保險業務員就是其中一。
一旦發生招攬糾紛,多數人心中總萌生「消費者是受到業務員『誘導』才簽下保單」的想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最近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金融業有不當銷售金融商品,造成消費者損失,不但金管會可處高額罰款,消費者也能要求懲罰性賠償。出發點除了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外,更將「業務員不當銷售」視為前提。
新法明訂金融業不當銷售金融商品,金管會可加處三十萬到一千萬元罰款,但對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在金融業所銷售商品的獲利範圍內,加處的罰款不受前述罰款上限的限制。也就是金管會可對不當銷售商品的金融業者開出數億元罰款,且可撤換金融業負責人甚至直接停業。
此外,新修訂的金保法也規定,金融業違反規定銷售商品造成消費者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消費者可向法院要求金融業提出懲罰性賠償。其中,若金融業故意造成損害,懲罰性賠償是消費者損失金額三倍以下,若因過失造成損失,則懲罰性賠償為損失金額一倍以下。
一個交易的促成,通常是建立在買賣雙方合意下產生,不論買得太貴或賣得太便宜,也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然而,同樣是交易行為,保險業務員的招攬總擺脫不了「誘導」的詆毀。
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而催生的金保法,是以打壓業務員做為手段;國人死亡保障不足,也是因為業務員沒有力推保障型商品。握有權利的政府官員,在無計可施的時候,就把矛頭指向第一線業務員,因為「資訊不對稱」所以消費者永遠是弱者。但是,面對「權力不對等」的主管機關,業務員卻是求一個「無罪推定」而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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