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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境外保單侵門踏戶
文/葉俊宏 | 2010.11.01 (月刊)

受貨幣政策與國家經濟方針影響,台灣利率始終低迷,人壽保險商品的利率也不例外。長期經營境外保單市場的Simon談到,他的客戶群中,就有許多人是因為對於台灣的保單利率不盡滿意,因此對境外保單產生好奇心,最後經由緣故介紹開始涉獵境外保單的商品。

高收益 也存在高風險

Simon說根據兩岸三地保費的調查,以相同保額來看,台灣地區的保費普遍高於內地及香港,而香港又低於內地。香港是台灣人喜歡前往的觀光地區,金融秩序較有彈性,過去有許多販售境外保單的業者,結合到香港旅遊,順便買保單,如此一來不但業績成功落袋,保戶也可藉此印證服務顧問所講的公司是否只是紙上公司。

目前境外保單銷售較為熱門的分紅保單,由於結構與台灣地區的保單不同,因此利率與分紅的利益都較為優惠,Simon指出,大多數人可能都覺得境外保單,只有投資大戶可以碰,其實境外保單的啟動門檻並不高,一般型態的境外分紅保單,一年只需繳一千美元,他的客戶群中也不乏夫妻年薪合計一二○萬元小康家庭。

而對等於高收益的就是高風險,境外保單也存在著許多投資上的風險。Simon提到,境外保單在幣值上存在匯差的風險,而國內投資型保單本身就存在的投資風險,境外保單也一樣不缺。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助理教授葉啟洲指出,境外保單的賣方與買方都有風險。行銷販賣的有觸法的風險,而對於消費者而言,境外保單的發售機關未經國內金融主管監理單位所核准,若交易的過程產生任何糾紛,國內主管機關或民間單位都無權介入,民眾必須自行負擔這項風險,耗費鉅資跨海求償。

金管會保險局在針對境外保單的聲明中就指出銷售者有觸法風險外,保戶則可能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其中主要的疑點包括,業務招攬人員是否真的獲得外國保險公司的授權?或假借外國保險公司的名義行詐騙之實?保單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與招攬人員所告知者,是否一致?因為境外保單通常以外國文字書寫,並依據該國文字及法律來解讀,認知不同,就非常容易產生誤解。而萬一保險公司失去清償能力,國內的保險安定基金,也無法提供任何幫助與調解。

業者不事銷售僅止推介?

對於可能觸法的敏感地帶,Simon談到,大多數經營境外保單的業者,也不敢打著販售境外保單的大旗吶喊或販售,客戶群的經營,必定都是經由人脈緣故找來,進而再發展出去,以排除假投保真搜證的可疑性,而為了取信於顧客,經營境外保單的業者也有各種特殊的做法。

香港地區近日開放保險公司可授權予代理人前來台灣簽約,保戶可不用大老遠跑到香港去投保,而Simon表示,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就是購買境外保單的客戶在台灣的顧問,在保單交易將近尾聲之際,業者會透過法律途徑來證明保單的正當性,並且讓保戶了解購買境外保單是非逼迫性的自主行為,如此一來,保戶事後毀約的風險就可降低,保戶也可以在合法的範疇內依法公證完成交易。

影響國內壽險市場甚鉅

在保險局針對境外保單的聲明中還提及,依據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所定保險核心原則,保險業務經營為特許及專業經營。保險業經營業務,應先取得許可繳存保證金及準備資本或營運資金,因此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外國保險業,或有未完成特許程序及備妥適足營運資本者,除有違我國對WTO承諾事項,及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所定原則之外,不得在台灣地區經營業務,否則對國內合法經營的保險業者產生不公平。而對消費者而言,所購買的境外保單發生爭議時,因為境外保單的發行機構並未在台灣申請設立,保險監理機關無法要求該機構妥適處理。

境外保單「侵門踏戶」不只對國內合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不公平,葉啟洲指出,同樣的商品兩相比較之下也會產生排擠現象,因為在國內非法銷售的保單可能是香港或歐美地區的保險公司所發行,在商品的設計上確實有優異之處,但是既然不屬於國內主管機關核准的範圍內,就不得私下販售以干擾國內保險市場。

保費 為甚麼可以比較便宜?

保費較低也是境外保單主打的訴求,不管買不買,很多人會問,為甚麼?

葉啟洲說原因之一是在生命週期與管銷成本的精算基礎不同。各個國家對於生命週期與人口基數的評估皆不相同,因此在保單精算的過程中,各國所預計的風險成本各有不同,而生命週期的差異會反映在安全係數的考量上,台灣的人口基數較小,因此精算出來的結果,風險成本就會較高,而歐美國家的人口基數龐大,在這方面的控管就可以比較有彈性;再從管銷成本來看,台灣保險公司設計一張保單,預計賣出二萬張,但歐美國家可能高達二十萬張,這樣成本攤銷的基礎就相去十倍。因此歐美的純保費與附加保費都會比較低,以費率來看自然就比較划算。

原因之二是商品設計上的要求,葉啟洲指出,主管機關基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要求與限制較多,例如在閉鎖期上的設計,台灣的保險公司,可能要隨時準備一大筆錢來應付解約費用,但是有些國家可以做到幾年之內不能解約贖回,如此一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就會變得較為靈活,相對就可以提供一些費率上的優惠或是比較高的保障,去交換民眾因為閉鎖期而造成的不方便。

禁售境外保單 研擬祭出刑責重罰

目前銷售境外保單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三六條第二項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依保險法第一六七條第一項將處以徒刑,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若有為非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者,依目前現行保險法第一六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未來是否會對相關行為賦予罰責,則仍在研議當中。

葉啟洲談到,保險法規是否能有效防止境外保單的銷售,關鍵在於對銷售行為的解釋,若將解說境外保單的內容也定義為銷售行為,那麼業者就非十分謹慎不可,但這也有賴主管機關對相關事項加強稽查。

雖然任何一個正常運作的金融市場,都難免會有不法行為出現,然而加強導正,主管機關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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