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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是為了給自己及家人一個保障,最後卻買到上法院對簿公堂,情何以堪。為解決保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金管會依法成立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專責處理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消費爭議。
根據評議中心的案件處理原則,爭議對象的確認原則上採形式判斷,以金融消費者提出申訴時表明的相對人為準;如認定上產生疑義,為避免爭議對象錯誤致損及申訴人時效利益,評議中心會適時向申訴人確認。但是基於尊重當事人原意,若申訴人已明確表達相對人及爭議事由,評議中心只能將案件移交該公司處理。
保險爭議分為理賠及非理賠兩部分,理賠爭議主要有「必要性醫療」、「殘廢等級認定」、「事故發生原因認定」;非理賠類則有「業務招攬爭議」、「停效或復效爭議」、「契約變更」等類型。保經代是銷售通路,理賠則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因此,與理賠相關爭議,申訴對象一定是壽險公司,與保經代有關的主要為業務招攬糾紛。
學者分析,即使是透過輔助人進件的招攬糾紛,消費者還是喜歡直接找保險公司討公道,因此最後算在保經代頭上的件數較少,再加上銀行保經代可能在前端就與保戶取得和解,真正進入評議中心申訴的較少,使保險公司成為申訴大宗。未來銀行可成立「保險部門」銷售保單,對於權責歸屬更明確,也較能釐清保單爭議源頭。

評議中心悠關消費者權益,難免受到民代施壓,學者直言「有立委問我:這案子丟金管會有效,還是評議中心有效?」他分析,主管機關真正的資源是放在保險監理,所以才成立中性組織處理申訴、爭議案件;至於民代若用處理保險爭議來當做選民服務,立場未免偏頗。
評議中心處理的案件,不論業者、消費者總有一方覺得不公,如果雙方都有批評,表示立場還蠻公正,因為輸的一方總是有微詞與怨言,評議中心對制度有信心,希望未來民代都能將案子送往評議中心,真正發揮保障消費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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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全文,詳見321期現代保險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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