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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亡母生前幫外婆投保、保費全由亡母繳清的4張保單,竟被外婆將受益人換成表哥。外婆為了4張保單的權利告上法院,二審與三審判決都以「保險利益」為基準,但看法卻截然不同。 |
變更要保人,就是將這份保單的權利送給新要保人,因此在變更前務必審慎思考,因為只有要保人才擁有處分、變更保單的權利,不管實際上繳保費的人是誰。以下這則判決,就是最佳的範例。
一名林姓女子,自1991年起以自己為要保人、母親林奶奶為被保險人、自己及其長子(林奶奶外孫)為受益人,共投保4張壽險保單,十多年來已繳清所有保費。不料林女在2009年因車禍去世,4張保單成為遺產,由林女官姓丈夫及3名子女共同繼承。經4位法定繼承人同意下,將4張保單要保人全變更為林奶奶,再新增林奶奶另2名外孫為受益人。
林奶奶原本與官姓女婿一家同住,直到2015年7月才搬到兒子家,在內孫帶領下將保單受益人變更為內孫。事情被原受益人(即官姓外孫子女)發現後,便與林奶奶及其兒子、內孫等人召開家族會議,林奶奶同意將受益人改回三位外孫,並將要保人變更為其中一人。於是外孫女與保險業務員陪同林奶奶,親至櫃枱辦理契約變更。不料事後林奶奶卻以自己不識字,不知道簽了什麼文件、業務員沒有說明等理由,要求保險公司塗銷原本的契約變更,遭保險公司拒絕,於是一狀告上法院。
一審時,因保險公司櫃檯人員證明,林奶奶確實是在外孫及業務員陪同下,親至保險公司簽名辦理變更,法官認為林奶奶是在沒有遭受脅迫、誘騙的自由意志下辦理契變,於是判林奶奶敗訴。
二審時,林奶奶提出「保險利益」原則,主張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有保險利益關係。法官也認為,林奶奶與外孫戶籍不在同一處,且林奶奶已搬去與兒子同住,外孫不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家屬」條件,與林奶奶沒有保險利益,因此沒有擔任要保人的資格,判林奶奶勝訴,保險公司應塗銷先前的契變。
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林奶奶先前與官家同住長達8年以上,其間雖曾到兒子家中暫住幾日,但在林奶奶最後將要保人變更成外孫時,距住到兒子家中只有幾天,怎能確定林奶奶不會再回官家繼續同住?二審法官就以此認定外孫不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家屬」條件並不合理,所以改判保險公司勝訴,4張保單契約變更有效,也就是說,外孫可取回要保人權利,受益人也改回官家三位外孫。(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57號)
這起訴訟勝負關鍵,在於要保人是否對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所依據的是共同居住事實。雖然4張保單的保費全是林女繳納,但由於林女身故後繼承人同意將要保人變為林奶奶,等於是官家將保單所有權都送給林奶奶,無論受益人更換為誰,都是林奶奶的權益。由於官家有與林奶奶8年同住事實,且林奶奶將要保人變為官家外孫的時間只在林奶奶搬到兒子家後幾天內,法官認為當時林奶奶尚有搬回官家的可能,因此與官姓外孫仍算「永久共同生活」。若是當時發現保單變更的時間太晚,林奶奶在林家已有永久居住事實,官家恐怕就無法爭回這4張的保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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