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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離職之後,可以繼續領「續期獎金」嗎?某壽險公司17名離職業務員,向前公司要求合計逾730萬元的續期服務獎金,遭該壽險公司拒絕,17人集體一狀告上法院。
這起判決的癥結點是,「續期服務獎金」是否為承攬報酬?續期服務獎金是否須「業務員仍在職」才可領取?法官認為,續期服務獎金屬於承攬報酬,不論業務員當初簽訂的承攬契約,寫的是「續年度服務津貼」或「續期服務獎金」,兩者僅是名稱稍有不同,實質意義均相同,因此屬於承攬報酬的一部分。
既然續期服務獎金是承攬報酬,領取獎金的前提必須是「業務員仍在職」嗎?法官提出「保險業務員是服務業」的觀點,強調保險是長期繼續性契約,契約成立後,仍需要業務員提供後續服務,續期服務獎金的目的,就不單純只是「將報酬分為多年多次延後付」,而應包括業務員「提供後續服務」。因此,認為原告業務員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就不該要求請領續期服務獎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訴訟結果出爐後,原告17名業務員沒有進一步上訴(不服判決的一方,需在判決送達20天內提出上訴理由,本案裁判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5日)。而這起判決,近日也在壽險業務員間引發討論。
有業務員認為,因為保費大多分年度繳納,所以報酬依一定比率分次給付,既然保戶有繼續繳納保費,業務員就應該持續領取續期承攬報酬。也有業務員表示,如果「續期服務獎金」只是業務招攬佣金分期化的結果,理論上還是應屬於佣金性質,離職後依然可以帶走佣金。更有業務員指出,「招攬獎金」和「服務獎金」,兩者應該分得更明確,減少雙方的認知差異。
事實上,為避免業務員離職爭議,金管會已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要求壽險公司保單設計時,除了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外,還要註明給付業務員及各種銷售通路的續年度報酬,並明訂5大類續年度報酬項目(1. 續年度佣金、2. 續年度服務報酬,3. 繼續率佣金獎勵金、4. 繼續率獎金獎勵金,及5. 合約終止後服務獎勵金),降低業務員和保險公司的佣金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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