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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有效期短則3個月、長達終身
文/林麗銖 | 2005.09.01 (月刊)

為提醒民眾照顧自己的健康並避免濫用或浪費醫療資源,全民健保設有醫療費用部分負擔的規定,也就是要求民眾門診或住院時,必須分擔一部分的醫療費用。但對於某些不會有濫用醫療顧慮,且需長期治療並花費很高的疾病,若要求這些患者也負擔部分費用的話,恐將造成他們沉重的財務負擔與就醫的障礙,因此,健保法便設有「重大傷病」免除部分負擔的規定。

所謂的「重大傷病」是由健保局制定公告,目前共分為31大類,如癌症(不包括原位癌)、尿毒症、慢性精神病、血友病、肝硬化、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罕見疾病等。雖然大多數的重大傷病都是無法根治且需終身治療,但也有某些重大傷病在積極治療後是可以痊癒或減輕症狀的。因此,重大傷病證明除了有「終身」之外,還設有5年、3年、1年,甚至還有3個月的有效期限。像癌症、肝硬化的有效期就是5年,期限到了被保險人如仍需持續治療,就必須再檢具相關資料重新申請;至於3個月的情況,像是「因呼吸衰竭需使用呼吸器」的病患,健保局第一次先發給3個月,等症狀確定需長期使用後,會再核發3年有效期的重大傷病證明。

案例中老李,雖因心臟病多次進出醫院,但由於該疾病不在健保局所公告的重大傷病範圍內,因此老李就無法獲得重大傷病證明而免除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不過,為避免民眾負荷過重,健保法也設有「全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的規定,也就是說民眾一整年內多次住院所應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限住急性病房30日以下或慢性病房180日以下的部分)合計若超過規定的限額時,超過的部分隔年可辦理核退,而這項上限金額是每年調整的,去年是4萬,今(94)年為4.1萬。

因此,申請不到重大傷病證明的老李,若今年多次住院所支出的醫療費用部分負擔金額合計超過4.1萬的話,超過的部分明年是可以核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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