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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100年2月發生的事故,還可以領勞保嗎?
文/沈玉芬 | 2013.05.01 (月刊)

台北蔣先生問:我在兩年前因為嚴重車禍,除了右手骨折外,還因胰臟破裂緊急開刀摘除胰臟,在醫院住了十幾天。上個月聽朋友說胰臟摘除可以領勞保給付,但勞保不是規定超過兩年就不能請領,而我摘除胰臟到今(一○二)年二月底就已經滿兩年,現在申請還來得及嗎?如果可以的話,可以領到多少錢呢?

A:勞保給付的時效規定,除了老年給付外(九十八年一月勞保年金實施時,法令修訂勞保老年給付不再受時效規定的限制,也就是沒有時效的問題),其他各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一直都是兩年,直到去(一○一)年十二月立法院通過勞保條例第三十條的修訂案,才將時效從二年改為五年,該法條已從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正式施行。

修訂前發生的事故 可以適用新規定嗎?

如果是條例修訂前就發生,到現在還沒請領或已經被以超過兩年時效駁回的保險案件,是否也能比照新法條的規定,請求權時效一律改為五年?

針對這樣的問題,勞委會在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就發布了有關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的法律適用函令(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主要內容為:

「勞保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的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五年,但修正生效前已發生的保險給付請求權,其法律適用如下:

1.法條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超過二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依修正前的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2.法條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超過二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的權益,依修正後的規定,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如果在修正法條施行前,即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請求權時效已經超過兩年的個案,就仍須依原法條的規定,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但如果還沒超過兩年者,就可適用新法的規定,請求權時效自動從二年延長為五年。

蔣先生的請求權時效 已經消滅了嗎?

蔣先生在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因車禍切除胰臟,該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到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已經超過兩年,如果現在(一○二年五月)才要提出申請,就會被勞保局以超過兩年時效駁回,不過剛好遇上法條修訂,且將對象擴大到只要在法條施行時還沒滿二年時效者都可適用。因此,蔣先生因切除胰臟的勞保給付請求權,可直接適用新法令的規定。也就是說,蔣先生只要在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前,都有權向勞保局提出給付請求。

胰臟切除 可領多少勞保給付?

至於胰臟切除可領甚麼勞保給付?又可領多少錢?

胰臟全切除是勞保失能給付(原稱殘廢給付)中「胸腹部臟器」失能的一種,是屬於第七級失能,可請領四四○日平均日投保薪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的失能給付。假設蔣先生的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勞保除了年金給付與老年一次金給付外,其他的現金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都是以發生事故當月起前六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是四萬三千九百元的話,就可領到六十四萬三千七百二十元【440×(43,900元÷30)=643,720元)的失能給付。

強制車險也提供殘廢給付

此外,蔣先生胰臟切除是因為車禍導致,也可請領強制車險第七級的殘廢給付,金額是五十九萬元(從一○一年三月起調高為七十三萬元,但因車禍事故是發生在調高之前,所以只能依原規定請領),如果當初車禍的理賠金額沒包括這一部分的話,蔣先生就可提出申請。

只是強制車險也有二年時效的規定,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四條「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蔣先生能否獲得五十九萬元的車險殘廢給付,就要看承保的產險公司對於時效規定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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