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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孫五十七歲時因故退職,當時他的勞保年資合計已滿二十三年,但卻忘了向勞保局提出老年給付的申請,現在老孫已經六十歲,還可以再主張自己的權益?又聽說政府要將老年給付改為按月領的年金,活多久就領多久。一向多病的老孫擔心,如此一來將對他很不利……
依老孫退職當時的年資及年齡來看,已經符合勞保老年給付的條件。二十三年年資,依現行條例標準,可請領三十一個月的老年給付,若以四萬元的投保薪資計,則可領到一百二十四萬元的勞保退休給付。當時雖然老孫忘了提出申請,但依勞保請求時效的規定,被保險人只要在事故發生的兩年內,都還可以主張自身的權益。問題是,老孫現年已經六十歲,距離退職時的五十七歲已超過兩年時間,請求時效已消滅,因此老孫若現在提出申請,將會被勞保局以超過時效為由,予以駁回。
再度加保才能確保權益
難道老孫這一百多萬勞保老年給付的權益,就這樣白白不見了嗎?依目前勞保條例的規定,唯一的方法就是再度加入勞保,再度取得被保險人的資格,然後才能向勞保局提出給付申請。加入勞保的前提,就是重返就業市場,受雇於公司行號當然沒有問題,因為雇主依法必須要為員工投保,但若老孫因年紀因素而找不到正職工作時,也可從事一些自營作業的工作,再透過相關的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如此一來,老孫就能將之前二十三年的勞保年資與之後加保的年資合計,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了。
一次領將改為按月領
至於改採年金給付一事,是政府有鑑於現行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容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投資不當而耗盡,導致社會保險功能未能發揮等缺點,於是規劃將現行一次給付改為按月領取的年金給付。目前勞委會所擬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已經討論通過,預定下個會期(今年九月)就會送進立法院審議。
保二十年且滿六十歲才能領年金
依修正草案內容來看,目前所訂的年金給付標準,是按被保險人的加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年金;給付的條件,則必須是加保合計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歲退職。以老孫為例,目前他已年滿六十,勞保年資也超過了二十年,已符合領取老年年金的條件,假設他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四萬元,那麼依修正草案標準,老孫每月可領九千二百元($40,000×1%×23 =$9,200)的老年年金,領到身故為止。
一次金與年金的選擇
對老孫而言,如果依目前標準可一次領到一百二十四萬元,如果改按年金則每月才能領九千二百元,在不考慮利息的情況下,除非老孫活超過七十一歲(一百二十四萬元若改為每月九千二百元的年金,可領十一年又二個月),否則改按月領對他不利,當然如果活到八、九十歲,那就又另當別論。
對於老孫因身體不好擔心萬一草案通過,改按月領年金對他不利的疑慮,修正草案特別規定,老年年金給付施行前已或曾參加勞工保險者,在符合老年給付及老年年金給付條件時,得選擇其一請領,一經選擇就不能變更,但老年年金給付施行後,才初次加保的被保險人僅能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因此,老孫大可不必擔心自己權益受損,倒是該為如何再加保與選擇那一種給付方式費費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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