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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仁(化名)是C壽險公司的死忠客戶,家人不算光自己買的C公司保單就有好幾張,只不過王國仁怎樣也沒料到,像他這樣的死忠客戶在不幸身故時,家人卻要大費周章的與壽險公司上法院打官司,歷經4年7個多月後才能拿到保險理賠金。
拔河猝死 壽險與意外險卻都拒絕理賠
王國仁在79年、84年、88年與89年陸續向C壽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結果在89年6月29日當天因參加恆春鎮公所舉辦的拔河比賽,因賽程過於激烈、緊張,王國仁被衝撞倒地,經送醫急救後卻不治死亡。事後,王太太向C壽險公司提出保險金請求,卻被拒絕,C公司的理由是王國仁生前投保時,就知道自己罹患高血壓及心肌梗塞等疾病,卻在填寫要保書時刻意隱瞞,因此C公司要以告知不實為由解除88年與89年的2份壽險契約。
至於79年與84年的保單,因王國仁只是該契約家庭型特約意外險的被保險人,也就是說那2份保單僅提供意外保障,但因王國仁是死於心肌梗塞,C公司表示心肌梗塞是屬於內在疾病,不符意外險「外來傷害事故」的規定,所以連那2張保單也都不賠。
王太太聽到保險公司這樣的說詞,氣得簡直不知如何是好,先生好端端的去參加個運動大會卻莫名其妙猝死,已經夠讓她無法接受的了,連買了那麼多年的保險竟也如此欺侮人,不想再跟保險公司多談的她,二話不說就告上屏東地方法院。
壽險公司:
多次就診紀錄顯示保戶刻意隱瞞病情
在法院審理時,C壽險公司首先提出王國仁告知不實的證據指出,王國仁曾在85年間因高血脂到屏東醫院恆春分院就診過,也曾在87年5月10日因「心悸、胸悶、高血壓、血壓172/90mmHg」在恆春南門醫院看過醫師,但89年1月31日投保時對要保書詢問「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1)高血壓症(指收縮壓140mmHg舒張壓90mmHg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卻都勾「否」,明顯故意隱匿病情,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受益人:沒有認知的病情要保戶如何主動告知
針對這樣的說法,受益人(即王國仁的太太)則反駁表示,王國仁85年到屏東醫院就診時醫師只提到膽固醇與血脂肪過高,拿過3次降血脂藥物,之後病歷記載中都沒有心臟方面的治療;88年到89年間在東港安泰醫院與恆春南門醫院,都是因為接觸性皮膚炎與溼疹就診;至於87年5月10日因「心悸、胸悶、高血壓⋯⋯」在恆春南門醫院治療,當時做心電圖顯示心律不整,心室內傳導阻塞,經過治療一次後並沒持續治療,因此在王國仁與家屬的認知中從不認為王國仁患有高血壓,既然沒有這樣的認知,當答詢時勾「否」怎能叫告知不實呢?
榮總醫院:單次血壓172/90mmHg並不能診斷罹患高血壓
面對雙方的說詞,法官認為只有從王國仁就診過的醫院調查才能釐清真相。因此,特別函文給各醫院針對王國仁的就醫紀錄提出說明。其中屏東恆春分院的回覆是:「王國仁在本院看診的記錄,有關心臟方面僅有提及膽固醇及三酸甘油脂(血脂肪)過高之情形,病史為85年10月至85年12月,共計在本院拿過3次降血脂藥物,之後病歷記載中即無有關心臟方面之治療。」至於屏東縣南門醫院則回覆:「該員(王國仁)曾經於87年5月10日因心悸、胸悶、高血壓,血壓172/90mmHg來本院治療,當時有做心電圖,顯示心律不整,心室內傳導阻塞,本院給予治療一次後,並無持續治療,該員來院治療都是皮膚濕疹方面疾病,最後就醫時間為89年3月22日。」
為再做進一步的了解與確認,地院法官將死者的所有就醫資料寄到台北榮民總醫院,請榮總提出專業看法,結果台北榮總的回覆是:「單次血壓172/90mmHg並不能診斷罹患高血壓,必須經常測量其血壓數月,並排除其他藥物或不正常生理因素,平均血壓高過140/90mmHg始診斷為高血壓。」「有很多原因會造成心律不整及心室內傳導阻塞。當然心肌梗塞是其中原因之一,但非所有的心律不整皆是心肌梗塞所引起。」
地院法官:判C公司敗訴應理賠1千零2萬多的保險金
法官就根據上述的專業意見,認為王國仁生前分別在上述2家醫院就診,僅有血脂異常疾病,拿過3次降血脂藥物,當時的病歷並沒有有關高血壓及動脈心臟病的記錄。又王國仁雖因心悸、胸悶等症狀,做過心電圖,顯示心律不整,心室內傳導阻塞,但並無持續治療,顯然無從診斷確定王國仁患有高血壓及心肌梗塞的病症。因此,當初王國仁投保時,在書面詢問內打「P」,表示他沒有高血壓與心肌梗塞的疾病,應該已盡到「據實說明」的義務。
至於王國仁是否意外死亡?法官認為王國仁是在恆春鎮運動會參加拔河比賽時昏倒在地,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嗣經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以「意外死亡」案件報請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及偵查結果,認定王國仁是參加拔河比賽時,於對手鬆手後,己方隊員倒地之際,即未站起來,經送醫不治,心肌梗塞致死。法官表示拔河比賽為兩邊參賽者,各須拼盡體力始有勝算的激烈運動比賽,應為眾所周知,王國仁顯然是在劇烈比賽中,體力不濟而昏倒,是屬外來突發的事故所致,無庸置疑。因此,法官認為保戶的主張有理,判決C壽險公司敗訴,應賠償王太太壽險、傷害險以及未到期保費合計達1千零2萬多元的理賠金。結果C壽險公司一收到判決文,很快的就又向高院提出上訴。
台大醫院:死者無高血壓 高血脂也與猝死無必然關係
高院審理時,除認為台北榮總在一審時所提供的意見可採用外,另又傳喚開立死亡證明書的法醫郭仁雄,詢問他如何判斷王國仁的死因為「心肌梗塞」,結果郭仁雄向法官表示「我是按南門醫院提供的心電圖來看,死者當時有心肌梗塞的疾病。但心電圖不是我的專長,所以我無法判斷,我是看該圖分析結果記載的。」
為求慎重起見,高院法官又將王國仁在屏東恆春分院及屏東縣南門醫院就診的所有資料、檢察官相驗卷證、證人郭仁雄等證言筆錄送請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經鑑定結果如下:
● 有關高血壓性心臟病部分:僅有一次血壓紀錄為172/90mmHg,其餘多次在恆春南門醫院就診血壓為120-130/70-90 mmHg左右,該病患無高血壓,自無高血壓性心臟病。
● 有關心律不整部分:依87年5月10日恆春南門醫院的心電圖紀錄,心律為「心房顫動」,為一不規則心跳的心律不整,同年6月7日心電圖的紀錄為正常心律,此一現象為臨床常見的「陣發性心房顫動」。此一心律不整並非致命性,不會增加心臟猝死的危險性,也不會導致心臟猝死。
● 有關陳舊性心肌梗塞部分:依前述兩次心電圖紀錄,縱然報告指出「陳舊性高位側壁梗塞徵候」,依專業心臟科的心電圖判讀,其導程I,avL的不正常Q波並不顯著,因此並不足以懷疑本病患有「陳舊性心肌梗塞」。另本病患就醫紀錄有血脂異常,此會提高心臟血管疾病的罹患率及死亡率,但與此次病患死亡,並無全然的因果關係。
高院法官:舉證責任的範圍應以個案個別認定
在是否有隱匿病情、故意告知不實部分已獲得台大醫院證實,但對於保戶的死因到底是疾病或意外致死,高院法官則提出對於意外死亡的看法。法官認為所謂的意外死亡,與一般人觀念中所指的「意料之外」死亡不同,保險人、受益人就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意外死亡」的事實,所應負的舉證責任範圍,應以個案個別認定。王國仁是在恆春鎮運動會參加拔河比賽時昏倒在地,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並無外傷,有目擊證人在警訊時表示:王國仁參加在恆春國中操場舉行的拔河比賽,突然昏倒,沒有明顯外傷,送醫死亡。加上相驗死亡證明書及屍體照片,足認王國仁的死亡係在拔河中突然死亡,顯然就是一般所稱「猝死」或「頓死」。
造成「猝死」或「 頓死」的原因很多,非由醫學專業判斷,一般人無法舉證死亡原因為何,所以雖然保險受益人向保險人求償,對「意外」應負舉證責任,但在本件「猝死」的情形,王國仁因無他殺之嫌,故其屍體未經解剖,受益人所負的舉證責任只需證明王國仁係因激烈的拔河過程突然死亡及平時身體健康就足夠,應該就算是已證明王國仁的死亡非屬內在原因死亡,算是意外死亡,而受益人對此已盡其舉證責任。
最終判決:經過4年7個多月保戶終獲公理正義
至於C壽險公司上訴抗辯王國仁非意外死亡,法官認為C公司應對其抗辯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雖然C壽險公司以死亡證明書記載著「心肌梗塞」主張,但法醫郭仁雄在法院所證稱:我是參考屏東恆春醫院的急診醫師告知王國仁曾經有因心臟方面疾病就診,再參考王國仁身材比較胖,又參加激烈的拔河運動,當時瞳孔放大,身體沒有外傷,所以判斷為心肌梗塞。
但依王國仁之前在屏東恆春分院、南門醫院就診情形,其無高血壓,亦無高血壓性心臟病。其心律不整不會增加心臟猝死的危險性,也不會導致心臟猝死。並無證據證明其患有「陳舊性心肌梗塞」。其血脂異常,會提高心臟血管疾病的罹患率及死亡率,但與此次猝亡,並無全然的因果關係。
這有台大醫院的回覆函可稽,因此法官認為證人郭仁雄以屏東恆春分院醫師的告知及身材等考量,就判定王國仁是因心肌梗塞死亡,並於相驗死亡證明書為此死亡原因記載,自無可取。
最後,二審法官仍維持一審保戶勝訴的判決,駁回C壽險公司的上訴。雖然C公司仍不甘心再度上訴最高法院,但仍得到與前二審一樣敗訴的下場。只是,對王太太來說,這份公理正義卻是花了4年又7個多月的時間才得到的呢!
(參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台上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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