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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失業了好一陣子,沒有收入、身上也沒有任何積蓄。有一天偶然認識一名出手闊綽的李先生,當阿德向李先生抱怨一直找不到工作糊口後,李先生熱心的邀請阿德合夥加入他的生意。
工作的內容很簡單,就是要阿德先以自己的名義買車,然後到產險公司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買車、保險的費用不用花阿德一毛錢,李先生會全數供應。待保單生效後,到警察局報失竊,接著向產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轉入指定的帳號,然後再找個假日到警局說找到車子辦理銷案,同時,李先生會派人協助把車子再轉手賣出去。只要完成一件案子,阿德就可以領到10萬元的酬勞。
苦無收入的阿德一聽心想,這麼好賺又不需要投資任何成本便答應加入。果然事情進行得十分順利,不過,就在阿德開心地算著入袋的酬勞時,卻收到法院傳票,原來是產險公司告他意圖詐欺,並且向他追索先前已經理賠的保險金。可是阿德只拿了10萬元,保險金跟賣車的錢都交給李先生,至於躲在幕後指揮的李先生已經不知去向……。
按照汽車竊盜損失險保單條款第9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自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之日起,逾30日仍未尋獲者,被保險人應辦理牌照註銷手續,並將該車之一切權益及下列有關物件等移轉本公司。」也就是說,一旦車輛失竊後通知產險公司,超過30天的尋車期仍未找回車輛,產險公司就必須負起理賠責任,而失竊車輛的所有權則歸產險公司,至於已經領到保險金的車主就無權對尋回的車輛做任何處分。
洞悉車險理賠流程 鑽漏洞
既然如此,所有權已經轉移給產險公司的失竊汽車為什麼又能被轉賣呢?產險業者表示,失竊車輛的所有權雖移轉產險公司,但警方不見得會知道車輛有保險並通知產險公司,一般而言警方對車主自行前往領車銷案,幾乎只要完成手續,無須經過調查就可直接放行;產險業者就算會定期聯結警政署的失竊車輛網站,查詢被保險車輛是否已經尋回,可是從銷案到警方輸入失竊車尋回檔案並上傳到資料庫至少會有1天的落差,而早已對理賠處理程序做好研究的犯案者便看準這項漏洞,利用產險公司還沒查到失竊車輛被尋回的期間轉手賣掉汽車,重複獲利。
利用投保車險詐騙保險金的方式五花八門,上述藉由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謊報失竊領取保險金並轉手賣掉被保險車輛雙重獲利,只不過是眾多詐騙手法中的一例。更甚者是以偷竊而來的汽車,變造車身顏色、引擎號碼,並購買牌照、行照等相關證件向產險業者投保,再報失竊申請理賠。得逞後,又再次改造車輛、收購證件、投保等反覆循環詐領保險金。
然而根據警方偵辦車險詐騙案的經驗,在風災過後出現大量泡水車的災情,往往是犯案者向產險業者訛詐保險金頻率最高的時候。例如,將已泡水的車輛拆解謊報失竊、或者是修復泡水車並收購證件,偽裝成新車投保車險詐財等,而參與犯案的,不乏來自修車廠、警界,甚至是產險業者。
投保車損、強制與任意險詐騙 花樣多
透過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詐領保險金的案例層出不窮,產險業者亦說明,在汽車保險的4大主險中,竊盜險引發保險詐騙案的比例固然最高,但是投保車體損失險、強制車險以及任意責任險的詐騙手法也多到令人看得眼花撩亂。
以車損險來說,最常見的莫過於到車廠修車時,車主與車場修理人員串通,用中古零件更換損壞部分卻向產險公司謊報替換的是高單價的新零件;而一般大眾耳熟能詳的,假借不明車損為由進行愛車年度大翻修,再向產險公司申請賠付,雖然還不到保險犯罪的程度,但是這樣的做法已經超越保單條款所訂定的承保範圍。為了遏止車主誤用保險,於是在民國85年7月開始實施費率從人從車的甲式、乙式車體損失險,其中理賠紀錄便成為次年度加減保費的依據。不過縱使新制車險實施後,仍有部分深諳門路的修車廠與產險理賠人員勾結,祭出「乙式甲賠」、保養汽車申請理賠不留紀錄的手法,招徠車主每年進廠為愛車美容洗澡一番。
而以強制險和任意險來看,製造假車禍也是犯案者向產險公司詐財的手法之一。就強制險的部分,一般是找人頭、偽造診斷證明,向產險公司申請醫療或殘廢保險金;在任意險方面,由於賠償範圍包括體傷與財損,於是犯案者多半以撞傷人或者是被撞車輛內有貴重物品受損為由,要求產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不過,涉及傷亡事件的交通事故,警方大多會介入調查,為避免衍生不必要的麻煩,犯案的型態還是以財物損失要求賠償居多。
透過車險犯案者前仆後繼 刑罰輕
雖然沒有具體的統計數字顯示利用車險詐騙保險金的件數及金額究竟有多高,產險業者仍表示依照過去處理疑似或確定為詐騙保險金的案件中,還是以車險居多,而且近年來遇上這類案件的情況並沒有減少的跡象。這是除了因為消費者認為保險公司「很賺錢」,繳了保費就得想辦法充分利用的錯誤觀念外,就算詐騙保險金被揭發定罪,判刑過輕不能達到嚇阻的作用也是原因之一。
舉例來說,過去產險業者對被保險人將尋回的失竊車輛轉賣給第三人的行為向法院提出告訴,法官最多是以背信罪論處判刑,而依據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處分,只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在民事的部分,產險業者雖然可以向被保險人要求返還保險金,可是若遇上有預謀的詐騙集團,被保險人通常是身無分文的人頭,真正的犯案者早已逍遙法外。
如果是假造診斷證明、或是財物損失清單,根據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判的是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按第217條,更只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刑罰,產險業者認為根本達不到遏止保險犯罪的目的。
是否落實核保、內控 需留意
量刑太輕雖然無法發揮警惕作用,可是要防範詐騙案發生,重點還是在核保的關卡是否嚴謹落實。早期產險業者就車險核保大多著重在證件等資料的核對,然而車輛的引擎號碼是否與車身號碼一致?是不是已遭變造等問題則鮮少留意。
不過,產險業者解釋隨著經驗累積,各公司已普遍加強核保作業流程,甚至針對發生件數較多的汽車竊盜損失險詐騙案,產險公會車險委員會的防竊小組也定期討論並編製相關教材,提供各家產險公司的核保人員參考。既然有了嚴謹的核保準則,但是近年來車險詐騙案的發生率卻沒有大幅下降,產險業者則透露,這跟每一家公司的核保人員落實的程度有很大的關聯。
真正落實嚴謹核保雖能預防車險詐騙案的發生,事實上,也有的案件是因為產險公司的內部人員參與其中,不過針對這部分,除非各公司加強內部監控機制,確實稽核是否有人員涉案、內神通外鬼的可能性,否則詐騙案件防不勝防。
矯正民眾濫用保險資源靠宣導 仍不足
藉由加強核保與內控的落實能有效防堵詐騙案件的發生,然而針對民眾誤用保險的情況,產險業者則表示,這多半是出自民眾對保險制度認識不夠,加上修車廠或汽車業務員誤導以及部分產險業者為了搶業務大開方便之門所致。
對此,產險業者雖已頻頻向消費者宣導正確的保險觀念,卻似乎遺忘了消費者、車商與產險業者之間本是三位一體、環環相扣。倘若從產品供應端開始就能嚴守把關、遵守遊戲規則的角度來看,不論是中間商或末端消費者如何取巧,也難從中獲利。其實,產險業者也都明白這樣的道理,只不過一旦牽扯到業務競爭,是要堅持本位?還是退讓拼業績?就看產險業者的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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