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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重大災難及空難事件頻傳,造成不少家庭破碎,這些家庭的幼兒後續養護問題令人擔憂。針對類似問題,金管會目前已完成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將開放保險公司兼營保險金信託(不用再透過銀行),讓年幼或無行為能力的孩童在父母身亡後,可領取保險公司的分期理賠、避免親友的覬覦及不當管理導致虧損,而且還有免稅功能。
金管會此舉十分值得肯定,但何時可以實施,得看保險法修正草案幾時過關。
甚麼是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屬「金錢債權信託」的一種,指委託人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約定於保險契約理賠或滿期時將保險金交付給受託人(目前為銀行),受託人再依委託人事先所簽訂的合約做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最後再將收益依信託本旨交付給受益人(例如未成年或心智障礙子女)。
運作流程大致為,首先由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辦理受益人的變更批註(受益人XXX,保險金限入【XX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接著受益人再到受託銀行開立一個保險金專屬的信託帳戶(若受益人未成年,則須父母雙方皆同意辦理,除非父母離婚、一方死亡或無法行使權利,才可僅由單一方同意),一旦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必須將保險金存入這個指定的信託帳戶內,而信託契約也等到保險金進入信託帳戶後,才會正式開始生效。
保險金信託可設、可不設監察人,但由於在交付受託人時,因考量受益人仍年幼或無行為能力,多半會設有監察人,且該監察人設定時最好不要和受益人的法定監護人重疊,以避免監護人同時行使監護權及監察權,將信託契約終止,或變更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而一般在信託契約中會以特約條款的方式來約定,信託期間開始後的契約變更與提前終止。舉例來說,雖然是依委託人的申請,並經信託監察人的同意,但委託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則應另外取得親屬會議同意,且須經受託人認為是基於受益人利益考量,始得辦理,這樣一來信託資金要被挪用的可能性,就大大的降低。
保險金信託可享免稅優惠
此外,稅務問題也是信託業務重要的考量,如何在財產移轉時免被課稅可說是一門重要的功課。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保險金信託死亡理賠金的給付對象,為受益人在商業銀行所設的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因事先有指定受益人,所以免課遺產稅。
至於贈與稅部分,由於在簽訂保險金信託時,簽約的委託人為保險金受益人本人,而未來保險公司理賠金撥付至受益人信託專戶時,信託財產的受益人也是保險金受益人本人,此種保險金信託的委託人與信託受益人皆為同一人的自益信託,依遺贈稅法規定是沒有贈與稅問題的。
信託財產的運用與管理 保本最重要
由於保險金的金額是固定的,因此要將受益人扶養至成年或契約到期,首重保本,而財產的運用與管理則是關鍵。現行銀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範圍,可分為銀行存款、債券型基金、債券、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範圍,讓客戶約定資產配置的比例,舉例來說,信託財產的運用組合可以是銀行存款占50%,債券型基金占50%;當受益人需要資金及相關費用時,則分別以活期存款、債券型基金及定期存款為先後順序處分信託財產。
保險金信託的契約條款包括信託目的、信託期間、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的計算與分配、受託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相關費用收取與支付方式、通知義務及申請契約書的變更、信託申請契約書的修改、信託關係的解除終止、發生信託終止事由,信託財產的歸屬及交付方式、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及其他需約定的事項。
「保險+信託」的觀念仍有待推廣
台灣目前壽險的投保率已達166%,顯示一般民眾普遍接受透過保險來分散危險,藉由保險理賠金來表示對家人的愛。但如何讓這份愛傳遞下去,並避免理賠金被有心人士挪用或因理財不當而虧損殆盡,事前的妥善規劃十分重要。
目前「保險」加「信託」的觀念還有待保險業務人員及信託理財專員努力推廣,除對受益人本身有利以外,並可增加保險業的業績來源,壽險從業人員還可以結合異業相互策略聯盟,或以舉辦說明會方式進行綜合行銷擴展業務。民眾可以考慮找尋專業的信託機構,為保險多加一層保障,透過保險金信託這「守護天使」來延續要保人的關懷,不但落實保險的美意,還可實現「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完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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