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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年後,許多家庭開始搜集單據準備報稅,多數保險從業人員也藉此向消費者傳達保險減輕稅負的功能。
財政部提醒,保險契約訂定後,任意更動要保人、受益人可能涉及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等規定,要保人應視變更後契約內容依相關稅法辦理。
此外,金管會表示,以節稅作為促銷手法,小心觸犯業務員管理規則,萬一消費者誤以為保險規劃可達到節稅目的,結果不但需補稅還要受罰,將增加保險招攬糾紛。
財政部提醒,為降低避稅誘因、提高納稅依從度,2009年初,遺產稅、贈與稅稅率已從最高邊際稅率50%調降為10%,保險從業人員應傳達民眾正確的課稅訊息。
本文透過四個觀念釐清稅捐機關的保險課稅原則,遠離保險節稅地雷。
觀念一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申報戶,保費才能列舉扣除。
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二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可在2.4萬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申報戶,才能列舉扣除。例如,要保人為先生、被保險人為太太,先生每年均可申報該筆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如果先生因退休無力繳納保險費,將要保人變更為非同一申報戶的成年女兒,則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申報戶,該筆保險費就無法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
觀念二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保險給付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許慈美提醒,在2006年一月一日以後訂立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如果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益人領受的保險給付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則每一戶全年合計超過3330萬元者,則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原規定3,000萬元,由於物價上漲幅度自2006年以來已累積超過10%,因此今年起將扣除額調升至3,330萬元。
例如:人壽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先生、被保險人為太太,先生於該保險契約期滿後受領的保險給付,無需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如果契約訂立後,先生將受益人變更為女兒,則該保險契約期滿後的保險給付,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全數計入女兒的基本所得額。
觀念三 保單具財產價值,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屬贈與行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效力之行為。」
許慈美表示,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其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產生的保單價值應屬要保人所有,而且要保人可以終止保險契約領取解約金,也可透過人壽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所以保單具有財產價值。要保人變更,應屬要保人自身財產(保單利益)的移轉,稽徵機關將依個案事實認定是否屬無償的贈與行為。
例如:甲君在2008年間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壽險公司投保壽險,2012年10月間甲君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兒子乙君,應屬甲君本身財產的移轉,如經查明甲君無償移轉乙君,應屬贈與行為,若當時的保單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超過的部份,將課贈與稅。
實務上,稅捐機關通常是因為查到納稅義務人的存款帳戶有超過免稅額的金額入帳,發函要求保險公司回覆,才會知道要保人有變更,因此只換要保人沒有保險金進帳,稅捐機關無法得知。
許慈美指出,要保人如在保險契約訂立時指定或中途變更他人為滿期金受益人,屬要保人將該滿期給付讓與他人,在滿期給付時,稽徵機關將依個案事實認定是否屬無償的贈與行為。
例如:丙君在2007年十一月間以本人為要保人,向壽險公司投保五年期養老保險,保險費為一次躉繳,每年領取還本金,還本金受益人及滿期受益人均為丙君,2012年7月,丙君變更該保單的還本金受益人及滿期受益人為兒子丁君,同年十一月保單滿期,壽險公司將還本金及滿期保險金匯入丁君銀行帳戶,應屬丙君本身財產移轉,如經查明丙君無償移轉丁君,應屬贈與行為,若還本金加計滿期金超過220萬元,則要就超過的金額課徵贈與稅。
觀念四 違法規避遺產稅,保險給付仍納遺產
去(2013)年初,財政部發函至各區國稅局、金管會、壽險公會,揭露保單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的特徵及案例。
接著,金管會發函要求,保險公司販售商品,在說明文件當中要以明顯字體加註警語,一旦遭稅捐機關認定購買行為有避稅之嫌,未來還是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辦理,並三令五申,要求業務員不能拿「節稅」作為促銷手法。
許慈美表示,保險規劃的目的在於透過定期繳交保險費,讓保單受益人在繳費期滿或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獲得保險給付,以安定生活,或照顧老年退休後的生活。然而有些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在重病、年長時,利用躉繳或短期繳納保費的方式,將應稅財產轉為保險給付,以達到規避遺產稅的目的,因此稅捐機關才會依據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課稅。
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保單規避稅負,形成租稅不公平,財政部賦稅署、金管會、壽險公會開會研議,依據行政法院判決,將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的保險案例與八大特徵公布在壽險公會、財政部網站、各區國稅局等網站。
許慈美指出,民眾從年輕開始規劃保險、定期繳費,保險給付幾乎都能達到節稅的效果,但高齡、重病、鉅額投保,投保動機往往是將現金轉為保險給付,規避將來可能發生的遺產稅,保險從業人員為了業績傳達錯誤的節稅觀念並協助投保,不但害客戶遭到國稅局補稅、開罰,也會打擊業務員本身的專業形象,得不償失。
想用保險節稅的有錢人,別再以為錢藏在保單,稅捐機關查不到,投保動機與行動回歸保險意義與功能,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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