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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領殘廢給付後還能再領死亡給付?
文/林麗銖(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 2001.11.01 (月刊)

溫新是肝癌末期患者,在住院期間三天兩頭就有人來招攬要為他辦理勞保給付,在不勝其擾之下溫新找來保險顧問梅姐幫忙。

梅姐雖然銷售商業保險,但對公勞農保也略懂一二。據她瞭解以溫新目前的情況應該符合勞保殘廢給付的標準,不過她又想到,如果溫新領了殘廢補助費後死亡,家屬還能再申請死亡給付?若不能重複領取,該如何選擇較有利?

領了殘廢給付之後死亡還能不能再申請死亡給付,完全要看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當時的身體狀況而定。根據勞保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因此,如果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後還能繼續從事工作,那麼他的勞保效力便能維持,之後因故死亡當然還享有死亡給付的保障。反之,如果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後已無法實際從事工作(大部分是屬於重度殘廢的情況),則其勞保效力自領取殘廢給付後便終止,終止效力後所發生的死亡事故就無法再申請給付。

效力「終止」與效力「停止」差別大

雖然勞委會在八十七年曾規定「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規定核發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但該行政命令是指被保險人因故離職退保,以致保險效力停止的狀況,與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後因無法繼續工作而被退保,保險效力終止的情況不同。換言之,只有因故離職退保以致勞保效力「停止」的情況,被保險人才能在停效後一年內仍享有勞保死、殘保障,對於因領取重殘給付導致保險效力「終止」者,並不適用上述的規定。

殘廢與死亡只能擇一請領?

案例中的溫新因肝癌末期,應該屬於「胸腹部臟器障害」的殘廢項目。假設經醫生診斷溫新符合第四十五項「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的二級殘標準時,依條例規定溫新在領取一千日(第二級殘廢)的殘廢補助費後,便會因無法繼續工作而被退保且其保險效力也會終止,因此,溫新如果在勞保效力終止之後死亡就不能再請領死亡給付了。

考量其他因素可領更多

既然只能領取一種,那麼該選擇殘廢給付或是死亡給付較有利?原則上是以給付日數的高低為判斷標準,但有時若能考量別的因素,則可能獲得更多的給付。以溫新的情況來看,只要他身故時參加勞保年資滿兩年以上,便可領得三十五個月(即一千零五十日)的死亡給付。若他改選擇殘廢給付,則依第二級殘的標準可領取一千日(約三十三點三個月)的殘廢補助費。

如果只是從給付天數判斷,選擇多出五十日的死亡給付似乎較有利。但若溫新有其他家人(假設他太太)也是勞保被保險人時,情況就有所不同:

一、 領取死亡給付

根據勞保條例規定,同一種給付不得重複請領。因此當溫新選擇領取三十五個月(即一千零五十日)本人死亡的給付後,他太太(也是勞保被保險人)就不得再以眷屬死亡的名義申請三個月的喪葬津貼。

二、 領取殘廢給付

溫新先申請二級殘一千日的殘廢給付,之後死亡時他太太還可以再以配偶死亡的名義請領三個月(九十日)的眷屬喪葬津貼,合計為一千零九十日。

從上述的分析得知,若溫新與太太的投保薪資相近的情況下,溫新選擇殘廢給付比選擇死亡給付有利,可多領四十日投保薪資的勞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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