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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訊息
核保差異化管理 新規擾民?
文/鄧佳惠 | 2015.10.28 (新聞)

金管會日前公佈,明(2016)年保險業將實施核保差異化管理措施,各保險公司對保戶進行財務核保及生調的門檻,依前一年度表現,可能落在801萬元、1,001萬元或更高,有業者質疑,若隔年核保門檻由1,001萬元降至801萬元,使保戶需進行財務核保,對同一人的規定變來變去,十分擾民。
 
新規依據各保險業「法令遵循情形」及「消費者保護辦理情形」的差異,將保險業核保標準,區分為3個等級。
 
「法令遵循情形」及「消費者保護辦理情形」表現較佳的保險公司,可以給予核保業務一定彈性,保險公司可以「自行訂定」核保標準。所謂「法令遵循情形」是指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招攬或核保業務沒有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而「消費者保護辦理情形」則是以評議中心受理、保險業者確實有缺失的案件數量,以最低排名前25%為主。
 
反之,表現不佳者,譬如前一年度招攬或核保業務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及評議中心受理的案件數量排名不佳;因招攬及核保業務仍待強化,核保標準需適用「較嚴格」的標準,舉例來說,現行壽險保額1,001萬元以上需「財務核保」及「生調」,表現不佳的保險公司將限縮20%,降為801萬元以上就需要進行財務核保及生調。大部分表現中庸的保險公司,即適用現行的核保標準。
 
保險局將於每年4月1日核保標準施行前,依據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家保險業者的「表現」,通知各家保險公司下一年應該遵循的核保標準;由於每一年的核保標準都必須參考前一年的表現,若保戶前一年購買保額900萬元的壽險保單,因保額低於1,001萬元,當時沒有進行財務核保及生存調查,就因保險公司表現不佳,下一年就需要進行財務核保及生存調查?新制上路是否會造成「消費者(保戶)」的不便?
 
對此,保險局表示,消費者(保戶)購買保單是否需要進行財務核保及生存調查,端看保險公司「當時」適用的核保標準,換句話說,就是以「簽訂契約」時保險公司的核保標準為準,不論下一年度保險公司的核保標準是否有更動,皆不會影響已簽約的保戶。
 
保險局認為,身為主管機關有義務督促保險公司,檢查保戶是否遵守最大誠信原則,以降低道德風險、詐領保險金、帶病投保等問題發生,以達到風險控管的目的,才可以維護大部分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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