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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保險肥咖,美國稅局要查
文/鄭慧菁 | 2014.02.01 (月刊)

台北的黃先生,二十年前在台灣投資公司和房地產都大賺,成了資產超過千萬美元的富翁。他十年前申請投資移民,拿到綠卡。但移民前忽視了美國稅法,最近聽說美國海外追稅,才知有肥咖(FATCA)和肥爸(FBAR)條款,以及可怕的海外自首優惠,他向會計師請教後發現,一張薄薄的綠卡,可能讓他失去一生努力所累積的一半資產。

政治紛擾、族群對立,有足夠財力的國人為了圖個清靜或基於各種可能的理由,無不想盡辦法移民海外,其中取得綠卡或成為美國公民是大多數「移民族」心目中的首選。

逃避查稅,逾二千人放棄美國籍

台灣是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擁有綠卡或美籍的民眾一樣能保有中華民國國民的資格。但是具雙重國籍的民眾,在享有兩國公民應有權利的同時,很容易忽略同時應盡的責任,特別是扮演「納稅義務人」這個角色。

近幾年美國開始大規模查緝美國稅務居民的海外資產,有漏報者將被處以罰金甚至面臨刑責,就算「自首」也會損失大半積蓄,因此有越來越多人主動放棄過去求之不得的美國公民身份。

調查顯示,截至2013年第三季止,全世界退美籍總人數達到2369人,較2011年全年1781人增加33%,專家認為,棄籍人數大增可能與美國加強執行海外查稅有關。

不合作金融機構,課30%懲罰性扣款

全球富人都喜歡把錢藏到海外避稅,以為只要自己不申報,政府也無從追查。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美國政府為了追討海外公民逃漏稅,2010年三月由歐巴馬政府頒布「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因為縮寫音譯剛好跟中文肥咖很像,就變成大家口中的「肥咖條款」。

肥咖條款要求美國以外的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FFI)必須向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提供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在海外帳戶的投資資訊。FATCA實施時間為今(2014)年七月一日,而FFI最遲需於今年四月二十五日與美國國稅局完成簽約註冊,否則自七月一日起,FFI的美國來源所得以及持有美國金融資產的利息、股利、股息或資本利得,都會在不扣除成本的情況下,直接以成交金額收取30%的懲罰性扣款。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思齊表示,FATCA對「FFI」的定義不單單是指銀行,所有可「藏匿」資產的金融機構,包括收受存款、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資產、投資、保險公司或有保險公司在內的聯屬集團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或財務中心等五類機構,只要持有美國資產,就等於被美國政府掐著脖子,必須配合提供旗下客戶的帳戶資訊,而各公司的存戶、保戶、投資戶只要具美國身分跡象就要向IRS通報。

美國身分跡象

1.美國居民或美國公民

2.出生地為美國

3.美國居住地址或美國通訊地址(包含郵局信箱)

4.美國聯絡電話(無論該電話僅與帳戶持有人有關)

5.定期自動向某一美國境內帳戶匯款之指示

6.被授權人或有權簽署人之美國地址

7.帳戶持有人唯一地址為美國的轉交郵件地址(in care of)或代存地址(hold mail)(不適用於帳戶加總餘額小於100萬美金之帳戶持有人)

美國人海外資產,漏報被查獲,50%罰金伺候

FATCA表面上針對金融機構施壓,實際上是衝著美國人的境外資產而來。國際理財規劃顧問執行長李雨珊表示,美國是採「全球所得課稅」,而且對遺漏「申報」與遺漏「納稅」各有不同罰責,也就是說,只要是美國的稅務居民來自世界各地的所得,不論是否達課稅門檻都要申報,如果被國稅局查到沒有申報,即使所得金額不必繳稅,都會被處以最高帳戶總額50%的罰金。

境外資產

1.金融帳戶、股票、基金、保單。

2.公司股權,包含合夥經營公司。

3.境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財務工具,例如信託、退休帳戶等投資組合。
當然,美國也給稅務居民自首的機會,但自首只能獲得罰金優惠,並非免罰。從美國國稅局先後推出的三波海外帳戶自首計畫來看,罰金優惠一次比一次更少。

美國在2009年10月結束第一波海外帳戶自首計畫,當時華人的罰款金額最高約1百萬美元,但2011年8月結束的第二波自首計畫罰款明顯跳升,甚至有華人被罰款4、5百萬美元。

第一波自首計畫是針對未申報2003~2008年海外帳戶者,罰金為過去6年資產最高點的20%。第二波計畫的罰金則為2003~2010年最高點的25%。但若不自首而被查獲,將被扣最高點50%的罰金,也就是畢生積蓄去了一半,讓美籍華人相當苦惱。

誠邦企管顧問副總經理李傑克表示,其實早在1970年,美國就頒布FBAR法令(俗稱肥爸條款)要求美國稅務居民申報海外帳戶資產,直到2010年美國修法增加FATCA法案,並要求各國金融相關機構配合,造就了FATCA與FBAR交叉火網的追稅通緝令。

FBAR針對擁有美國國籍、持有綠卡的永久居民以及美國居留權者,如果其境外金融帳戶累計總額超過1萬美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獨立申報。

如果故意未申報FBAR,依美國法律規定,2003年罰款為10萬美元,自2004年以後罰款改為每年帳戶最高餘額的50%或10萬美元,兩者擇其高。

保單帳戶,價值超過25萬美元,需通報

在FATCA規範下,年金險及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投資型保單的分離帳戶等三種,一旦保單現金價值超過25萬美元(約新台幣753萬元)時,保險公司就必須對該帳戶持有人以電子搜索方式進行調查,查詢該帳戶持有人是否具有任何「美國身分跡象」後,加以申報。

如果保戶的保單現金價值加總超過100萬美元,但是電子搜尋未發現美國身分跡象時,需額外進行人工搜索,以及詢問保險業務員或與保戶維護關係的負責人員,確認該帳戶持有人是否具有美國身分跡象。

而銀行存款則是5萬美元以上的存款等資產資料,金融機構就必須申報,手動搜尋門檻同樣為100萬美元。

增進公共利益,個資法擋不住FATCA

台灣個資法上路一年多,在個資法的保障下,客戶可以不同意金融機構提供個資給美國國稅局,但會被歸類於「不合作帳戶」。金管會指出,台灣是循「日本模式」與美國簽跨政府協議,由各銀行將客戶同意提供的資料直接報送給美方,不同意提供資料的客戶,銀行只需報送「總帳戶、總金額」。

金管會已與美方洽談跨政府協議,內容包括美方對於「總額資料」有疑慮,需進一步了解時,可向哪個對口單位查詢,而金管會也需確認報送資料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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