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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莊媽媽遇到的問題:前(101)年11月17日,發生在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靶場,一輛戰車意外擦撞路邊執行彈藥補給勤務的官兵,造成一死四輕重傷的悲劇,其中一個被戰車碾傷趾頭的士兵就是我兒子小傑。
事發至今已經一年多,但到前兩個月相關的保險理賠才核下來,有的核第十等級殘,有的卻核第十一等級殘,而我很多年前幫小傑投保的傷害險,卻說不符合殘廢等級不賠。
同樣都是保險,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可以麻煩中心顧問幫我們了解一下嗎?
而傷害險不能理賠,是對的嗎?
中心顧問協助:從莊媽媽提供的資料看出,小傑右腳趾頭遭戰車碾傷,導致大拇指及第二趾截肢,雖然經過一年多治療,傷口仍癒合不良,至今還在復健當中。
軍保提供八個基數的殘廢給付
由於小傑是在服役中發生事故,首先會有「軍人保險」與「國軍官兵團體保險」的保障。在軍人保險部分,軍保提供的給付有死亡給付、退伍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殘廢給付四項,其中,殘廢給付的等級分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及重機障四類;而給付的金額又依作戰成殘、因公成殘或因病或意外成殘區分。
小傑大拇趾與第二趾截肢,依國防部訂定的標準是屬於「重機障」,而依軍保條例,因公造成重機障可領到八個保險基數(是指官兵個人的薪給或本俸),小傑是一般士兵,本俸才一萬一千六百多元,所以只能領到軍保殘廢給付九萬三千多元。
軍保團體傷害險賠第十一等殘
至於國防部另外投保的國軍官兵團體傷害險,原本提供的殘廢給付標準跟一般傷害險一樣,就是十一等級七十五個項目,其中在「足趾機能障害」部分只有兩項,一項是「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屬第七級殘,另外一項是「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屬第九級殘。也就是說,在傷害保險關於足趾殘廢的項目,就只有這兩種情況,如果不符合就無法領到殘廢保險金。
小傑是右腳大拇趾與第二趾截肢,與「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的標準不符,這也是傷害險無法理賠的原因。但是國軍官兵團體傷害險為何還能理賠?
原來是國防部當初在公開招標時,就要求承保公司額外提供附加項目,規定只要被保險人身體損傷符合附加項目時,保險公司就比照第十一級殘提供給付,其中一項就是「一足失去任一趾者」,而第十一級殘可領保額的5%,國軍官兵傷害險的保額是2百萬元,但若是因公的保額是3百50萬元,5%就是17萬5千元(350萬×5%=17萬5,000元)。
軍車強制險理賠第十等殘
最後還有一項保障就是強制車險,透過軍中為各種車輛投保的強制車險,小傑也可獲得保障。強制車險除了死亡給付及醫療給付外,也有提供殘廢給付,而且殘廢給付分為十五等級,殘廢項目高達200項之多。
其中,在「足趾」部分,還包括「缺損障害」及「機能障害」兩大項,小傑的情況符合缺損障害中的『一足第一趾及其他任何之足趾,共有二趾以上殘缺者』的項目,是屬於第十級殘,可領到三十七萬元強制車險的殘廢給付。
到此為止看來,小傑的各種保險理賠,都算是符合條款與合約的規定,也包括不給付殘廢保險金的一般傷害險。
不過,從莊媽媽提供的照片看到,小傑的右腳因為壞死性筋膜炎,雖經清創及植皮手術治療,但整個腳部的皮膚幾乎已經壞死。在強制車險的殘廢給付項目中,也有一項「皮膚障害」系列,也就是若皮膚因車禍導致喪失排汗功能,只要面積達2%到5%,就是第十三級殘,可請領到十萬元的殘廢給付。這部分莊媽媽可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再跟強制車險的保險公司提出給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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