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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凡是有房貸的人,都會由貸款的金融機構代為(或依該金融機構要求)向其合作的產險公司投保年期、保險金額與貸款條件相同的火災保險。這樣的做法行之多年,銀行很方便、債權很安全,產險公司則坐享損率很低、源源不絕的高品質住宅火險業務。而消費者拿到的卻是保障範圍殘缺不全、保險條件荒謬可笑的長期火險保單。
幾十年來,不管這樣的做法合不合理,或民眾懂不懂,既然需要貸款,否則買不起房子,只能任憑金融機構要求。因此,去年現代保險雜誌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四成的屋主連自己的火險是哪一家產險公司承保的都不知道,就不足為奇了!當然,大多數的屋主更不知道拿了保單、付了保費,除了可以辦妥貸款,自己還得到甚麼?
最近報載,為了配合即將於明年一月起跑的「地震險納入住宅火險保障範圍」的新措施,財政部將全面停辦長期火險,換句話說,不論房貸期限多長,住宅火險保單一律改為一年期,屋主須每年續保。但是,銀行業立即以將增加銀行的成本與執行難度為由,極力反對。
銀行數十年來一直享受在貸款期間一張長火永久有效的方便,反對貸款戶逐年續保的立場很容易了解,為了捍衛共同的既得利益,反對的聲浪也輕易的就上達主管機關。
但是誰來為全台灣數百萬戶有房貸的屋主想想,在如此多變的主、客觀環境中,以長期不變的保險條件來承保住宅,是多麼匪夷所思的事?例如,還掉一部份貸款金額,保額不會變;房價飆漲或狂跌,保額也不會變;要換貸款銀行,原來投保的長火必須退保重買,因為原來那家保險公司不是新貸款銀行的合作夥伴!還有,看著地震、風災、水災不斷,想要買附加險?對不起!這些附加險的保費可能常常必須調整,保險公司可不願冒險,讓保戶附加在長期保單上來綁住自己。
除了前述因為遷就房貸期間,非投保長期火險不可,所造成的不合理現象之外,就保險論保險,現行房貸火險還存在諸多對屋主不公平的問題,以及在學理上值得探討的爭議。
例如,誰都知道,以貸款額度做為投保火險的保險金額是很不可思議的,因為結果往往不是變成不足額保險,就是超額保險。又例如將住宅火險與做為抵押擔保用的財產抵押保險(Property Mortgage Insurance;PMI)混為一談,粗暴的剝奪原該屬於屋主對自宅的保險規劃權,只為了顧及銀行的權益,在先進國家,恐怕是很難讓民眾信服、接受的!
現在主管機關既已決定踏出廢除長期保單的第一步,就算原先的出發點不是為了民眾的權益,我們仍要在此鄭重呼籲,趁著民眾還沒有發動改革,這一次正是還原房貸住宅火險真面目最好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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