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姓名: | |
收件人Email: | |
寄件人電話: | |
黃姓男子因為年老且罹患癌症,於是在死亡前2個月將銀行定期存款解約,並陸續以其多名兒孫為指定受益人,按年繳或躉繳方式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壽險,合計繳了保費2,400多萬元,不過黃姓男子死後,卻被國稅局從其醫院診療紀錄發現其在投保巨額壽險前就已被診斷出罹患肝癌,而且投保時年歲已高,很明顯是蓄意規劃投保壽險來規避遺產稅,於是按黃姓男子繳交保費的總額課徵遺產稅。黃姓男子的兒孫們不服,在經申請複查及提起訴願均被國稅局駁回後,憤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指被繼承人是合法節稅
黃姓男子的一票兒孫們向法院表示,個人在私法上本就有權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自由使用,也有權利將財產透過稅法作規劃,以減輕租稅負擔。
黃姓男子的兒孫們認為,所謂的稅捐規避脫法行為是指納稅義務人不選擇稅法上所考量被認為是通法的形式,而選擇與通法不同的迂迴行為、多階段行為或其他與法理異常的形式,來達成或減輕租稅負擔。
加上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計算其總額,且並未明定何時、何因或金額多少,所以被繼承人黃姓男子所投保的人壽保險金應予排除課稅,另外縱使被繼承人於投保壽險時罹有重病,但也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方式所為的減少負擔行為,屬於合法的節稅行為,所以國稅局認為被繼承人所繳付的保險費是遺產,應併計遺產總額根本沒有理由。
國稅局發現被繼承人帶病投保
被告的南區國稅局則指出,經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患診療資料摘錄表載後,發現黃姓男子罹患肝癌,並於89年9月14日起住院,因已不能做治癒性治療且病人及家屬不願做化學治療,住院5天後即出院,同年黃姓男子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在9月14日、21日及10月4日指定受益人為自己兒孫,按年繳及躉繳方式分別向3家壽險公司投保壽險,繳付保費184萬7,800元、1,064萬9,600元及1,171萬8,000元,合計繳了2,400多萬元的保費,這些在3家保險公司的保單、保險金理賠通知書皆可稽查。
南區國稅局強調,量能課稅是法治國家稅法的基本原則,租稅負擔應依民眾的經濟給付能力衡量,而定有適當的納稅義務,只要是負有相同負擔能力的人即應負擔相同的租稅,如果利用避稅行為取得租稅利益,在私法上效果依契約自由原則仍予尊重,但在稅法上則應依實質負擔能力予以調整,畢竟避稅行為的本質是脫法行為,稅法的本身是強行法即不容規避。
保險給付不計遺產是為保障遺屬
另外,南區國稅局指黃姓男子的繼承人所指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的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意旨,應是指在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指定的受益人,其金額可不做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情形,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所以若將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再課遺產稅就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但本案中的黃姓男子投保時年紀就已80歲,還罹患無法做治癒性治療的肝癌,很明顯的是利用生前病危時投繳巨額保險費,依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判斷,才認定是蓄意規劃投保壽險而以脫法行為規避遺產稅,按其躉(年)繳保險費總額2,421萬5,400元併計遺產總額,應無不合理。
法院判國稅局的認定並無不合
對於黃姓男子的避稅行為,南區國稅局強調尊重保險契約當事人間的私法約定,僅就非常規的經濟事實在稅法效果予以調整,並未就其避稅行為開罰。至於黃姓男子將銀行外匯定期存款解約投保3家壽險,而該外匯存款帳戶既然為黃姓男子名義,其存款即應屬黃姓男子所有,且該存款已經黃姓男子提領運用,可證實黃姓男子對存入款項擁有充分支配權,更足以認定該筆款項屬黃姓男子所有,將黃姓男子所繳的保費併入其遺產總額,並無不合。
法院認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所明定;且查黃姓男子死前將外匯定期存單解約後,按年繳及躉繳方式分別向3家壽險公司投保壽險,合計繳了2,421萬5,400元的保費,國稅局依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將黃姓男子繳付保險費認定屬於被繼承人遺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經查核並無不合理。
而原告黃姓男子的繼承人雖主張,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計算其總額,且並未明定何時、何因或金額多少,所以被繼承人黃姓男子所投保的人壽保險金應予排除,另外縱使被繼承人於投保該人壽保險時是罹有重病的,但也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方式所為的減少負擔行為,屬於合法的節稅行為的說法,法院認為,租稅法重視的應是足以表徵納稅能力的經濟事實,非其外觀形式的法律行為,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應根據的經濟事實除了形式上的公平外,還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的享受者予以課稅,才能符合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的原則。最後遂不採原告黃姓男子繼承人主張,判決被告南區國稅局將黃姓男子生前繳的保費總額2,421萬5,400元併計遺產總額為合理,原告敗訴。
【本文參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607號】
編輯推薦 | ||
市場訊息 中國輸出入銀行:與阿根廷Banco de Galicia y Buenos Aires SAU簽訂轉融資合約為協助我國廠商拓展出口貿易及拓銷阿根廷市場,輸出入銀行與阿根廷Banco de Galicia y ... | 財經時勢 失扶險恐壓垮壽險公司 金管會祭五措施失能扶助險面臨準備金不足,以及損失率攀升導致再保拒保或漲價等問題。金管會要求壽險公司認真面對,並祭出... | 市場訊息 南方莊園:2018全台獨家40公尺綠地滑水道 在夏日陽光、草地上體驗滑水道衝刺的快感誰說玩水一定要去海邊呢? 深受親子族群青睞的「南方莊園渡假飯店」,蟬聯3年金牌好棧的殊榮及榮獲Tr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