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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保證業務,許多人第一個印象便是銀行的擔保授信業務,事實上早在民國5、60年,保險業就已開始承做與保證相關的業務,不過對象僅鎖定在營造工程方面,也就是所謂的工程保證保險。但由於後來政府採購法的實施,金額超過100萬以上的公共工程也必須遵循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才能進行,而上述工程保證保險也因此而相對受到約束。
90年8月由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研擬送審的3張工程保證保險保單--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只有後面2張符合採購法的執行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要求,但業務量最大宗的「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能不能做?仍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
為促成公共工程主管機關、營造業者、銀行及保險業者達到全贏的局面,中華民國保險學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及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於5月3日下午舉辦「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如何創造全贏?」座談會,邀請產官學各界代表提供相關建言。
根據統計,國內公共工程一年的採購金額約有4、5仟億元,其中大部分都有履約保證金的需求,也就是工程得標廠商必須先繳納一筆保證金(工程款的10%)給工程發包單位,以確保工程履行。而根據採購法的規定,這筆保證金除了以現金繳納外,還有其他8種可以選擇的方式,保險便是其中的一種。
不過,根據工程保險協進會的統計,近年來國內工程保證保險年保費已從民國70幾年時最高峰的2仟多萬,降為目前的5、6百萬,原因除了產險業者原先所販售的保單,與採購法主管公共工程的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的要求有出入而無法被大型公家機關採納外,許多營造業者仍習慣找銀行做保證也有關。
中華民國保險學會理事長暨工程保險協進會董事長王事展表示,有關保證保險保單內容的相關問題,在採購法實施後產險業者代表便已多次與工程會協調,但到目前為止,仍礙於法令規定,使得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的共識。他認為這對保險業而言,不僅是責任也是義務,希望能夠盡快解決並達成共識,讓保險業、營造業以及政府發包單位,甚至一同承做這項業務的銀行業能夠達到全贏的局面。
保險公司能不能做? 營造業者認為並不衝突
至於目前保證保險單的內容與工程會依法所要求的有哪些出入?工程保險協進會執行長陳佳榮表示,主要還是在於保險的運作乃基於「損害填補原則」,也就是必須經過理算程序,確定定作人實際損失後才會理賠,因此與工程會所提版本--「被保險人認定受有損失、檢具給付請求書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有所出入。
對於這一點,營造工程同業公會監事會召集人洪賑基表示,他個人一年也有好幾十億的發包工程,但為什麼不用保險來做而仍以銀行提供保證?因為請銀行做保證只要定作人指出營造廠商有違反合約事由,銀行沒有第二句話就會把錢拿出來,這一點保險做不到,當然就做不到營造業者的生意。
洪賑基進一步指出,保險公司一直在做的,是爭取工程發包單位同意損失額確定後,才可以向保險公司要錢,但這樣的要求會增加發包單位的負擔,第一必須準備相關的理賠文件,第二增加不確定性(不確定錢會不會賠下來或賠多少),第三增加作業時間以及工作上的困難。既然如此公家單位的經辦人為何要捨易求難,放棄簡單明確的銀行保證書,而選擇保險公司的保單?
至於保險業者所強調的損害填補原則,洪賑基則說「其實這並不衝突,因為最後的結果都是一樣」,意思是保險公司只要先將最高擔保的金額拿出來,不需先向再保險公司「結案」,會計科目先做「存出保證金」,等到案子結算、損失額退回後,再向再保險公司要求實際損失的賠償即可,或許這中間因理算或再找承包商而拖延一兩年的時間,但這部份的拖延利息到時候也可以算進去。
學者認為 價格問題先解決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林建智則認為,有沒有違反損失填補原則,其實也可以用「上限」的方式解決,如果把餅做大,當承保範圍(coverage)越大,待保費收入有相當的規模後,便可將風險作適度的分散。另外他也建議產險業者可以參考信保基金、互保基金等,這些透過集合多數的危險來做保證的方式,不要收太高的擔保品,就可以跟銀行競爭。不過,他也強調最好的方式就是開放讓保險公司做「保證」而不是「保證保險」,目前很多國家都這樣做。
但是對於洪賑基所言,只要定作人認定營造廠違約就可以要求保證人(銀行或保險公司)付錢的做法,林建智認為這樣很容易產生道德危險,因為只有定作人單方面的認定並不客觀,一定是債務人確實跑掉了,經過法院或客觀單位的判定,才能找保證人要錢。而且依照民法基本債的關係,也不是由債權人自己來認定債務人有沒有違約,應該是債務人跑了,經過一段期間觀察這錢真的還不出來,才能向保證人追索,這樣才符合公平的交易行為及民法的基本精神。
此外,林建智也提到,據他了解保證金保險單以「放棄先行就要保人財產強制執行」做為連帶保證的方式,在民法上也行不通,因為不管是保證人、主債權人,都應該要負責。如果營造公司倒掉,保證人賠給業主後,還是要找營造公司,因為營造公司才是主債務人,所以保險也應該要往這個方向去想。如果這些關節打得通,他認為連帶保證保險「不是不能做,只是價格問題」。
為降低產險業的風險 工程會也在努力
對於保證保險單必須以「連帶」的方式承接,工程會企劃處科長吳明峰表示,這是依據採購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而來;此外,他也強調連帶保證是對被保險人(定作人)所應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做連帶保證,並不是對工程履約的連帶保證;而且以保證保險單繳納保證金,本質上仍是做為保證金之用,所以就效益與保障而言,應與其他種類的保證金具有對等性,而不是單看保險的問題。
針對王事展一開始所提,這幾年來產險業者已與工程會進行多次協調的結果,吳明峰表示工程會也做了很多的努力,以降低產險業者所擔心的風險問題,包括90年8月22日與產險業者達成共識,將「懲罰性損害賠償」納入保險範圍,也就是可以把採購法規定不發還履約保證金的情形納入保單規範。此外,在91年4月工程會也已函知產險公會及產險業者幾項放寬措施,包括:
1. 對於查核金額(5仟萬元)以上的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分成4期發還,也就是隨著工程進度進行,保證人須承擔的風險便可隨之降低。
2. 事故發生時,除了賠款外,保險公司還可選擇以找另一個同級的廠商接續履約,將工程順利完成的話,即可不須給付賠款。
3. 根據修正後的「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對於保證金沒收的規定,已從過去的部分解約也要全部沒收,調整為如果只是部分解約的話也可以只沒收部分保證金。
因此,吳明峰表示,經過這些調整,事實上已跟保險業所提的損害填補觀念越來越接近,但很可惜到現在都還沒看到新的保單出現。
受限再保及賠償方式 產險業承做窒礙難行
儘管工程會已多次配合產險業者所提建議,同意修改部分保單內容,但產險公會意外險委員會委員莊慶崇表示,由於再保險市場仍無法完全認同我國所提的保單內容,因此國內產險業者仍不敢貿然提出新的商品,況且在現行保險商品審查制度下,仍須有再保險的支援才能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查,而不像銀行可以直接根據市場需求簽發保證書,這也是產險業者亟待努力的地方。
此外,到目前為止工程會及營造業者所認同的保證金保證保險仍以first demand bond 的精神為主,也就是一經定作人認定有損失,保證人(保險公司)便須負給付責任,在這樣的前提下,根據陳佳榮的說明,目前產險業者與工程會在保單內容上,仍有2個地方產生歧見:
1. 損失認定:工程會版本乃以「定作人主觀認定」為主;產險業者的版本則是「須有客觀事實的認定」。
2. 賠償方式:工程會的版本為「定額給付」,產險業者的版本則為「損害賠償」。
其中賠償方式,雖然工程會已放寬讓產險業者選擇同等級的營造廠商接續履約,以代替給付保證金;但在賠償保證金的部分,工程會仍要求保險必須以「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所列,根據9種不同情形給付;而與產險業者以損害填補原則所擬的實際損失差額有所出入。
工程順利完成最重要
儘管就條款內容上,工程會與產險業者仍尚未達成一致的共識,但對於工程會開放讓產險業者選擇尋找替代廠商繼續履約的方式,王事展表示已解決原本他所擔心的連帶保證問題,也就是指承攬的營造廠商萬一無法履約的話,保險業第一個就得被要求賠償保證金。
而對於連帶保證廠商的運作,吳明峰表示連帶保證廠商是採購法的規定,也有一套制度在運行,一種是繳足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用找連帶保證廠商,另一種就是繳一半,另一半用連帶廠商來代替,目前一些大的案件都有找連帶保證廠商。因此在第一種繳足額的履約保證金的情況下,便有可能讓銀行或保險公司去找接續的營造業者。
而關於這一點,洪賑基進一步表示,因為銀行或保險公司有連帶責任的問題,可以選擇其他可以履約的廠商將工程繼續完成,這時候保險公司一毛錢也不用賠。尤其鄉鎮級很多5仟萬元以下的工程,但許多乙丙級的營造廠很難從銀行借到錢,如果保險業者能夠讓盡快完成保單的研擬,洪賑基說,「保證至少有8千家營造廠商會來找產險公司買保單。」尤其大部分的定作人都是希望能夠順利完成工程,而不是要銀行或保險公司賠錢,所以這部分的風險事實上並沒有業者想像中的高。
市場區隔 銀行、保險各有利基
目前大部分的營造廠商仍習慣找銀行做保證,但根據國泰世華銀行審核部襄理陳志宏表示,其實銀行與保險的角度不大相同,市場是可區隔的。一般銀行針對工程保證的業務,大部分是屬於搭配型而不是主要的業務,以該銀行為例,幾乎都是以往來的客戶為主,基本上承做的量不大,期間也不長。此外,陳志宏也表示,銀行做履約工程保證其實是希望能做到他們工程合約的貸款,這樣才能控管,所以從銀行的角度來看,承辦該業務的最終目的跟保險公司是不大相同。
金管會保險局第一組組長陳瑞也表示,銀行跟保險業務的配合,可提供營造廠多元的選擇,他相信保證保險一定有它的功能,不過他強調保險一定要有事故才能理賠,跟銀行的無因債券的擔保屬性不同,但如果可以從多元選擇的角度去切的話,對營造業者及整個營造市場的蓬勃發展一定可以發揮更大的效益。
此外,陳瑞也以保險主管機關的立場向工程主管機關建議,在執行採購法對保險業者所做的規格要求說明時,應該以持平的角度,且站在活絡我國營建業發展的立場,希望保險業對國家經濟繁榮也有所貢獻。保單是營造業者另一個選擇,透過保險將債務不履行的顧忌降低,不論對營造業者、銀行業者、主管單位等都是一個共存共榮的共贏局面。
共保組織 可以讓保證金保險發揮更大的效益
經過產官學等各界代表的共同討論,如同王事展所言「總算有一點曙光」。而參與這方面相關議題甚深的陳佳榮也表示,現在已有進一步的共識,不過在文字的描述上,可能還須與產險業者代表召開會議進一步商討。
林建智則建議,保險業的服務應以客戶服務為導向,現已看到營造廠商的確有這方面的需求,接下來就看產險業者要不要提供這樣的服務。雖然有些產險業對這業務仍有些保留,但他認為基本上保險業本身就是在承接風險,只不過是價格機制的問題而已,至於市場的可行性,應可以再研究、再宣導,讓更多的產險業者一同參與共保Pool,一起承接更大的業務。
而有關共保組織,王事展也提到可以找再保險人一同參與,讓這個組織更有力,相信集合各家產險業者的力量,絕對可以發揮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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