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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電話行銷的保險 保險公司不得主張告知不實
文/林麗銖 | 2006.04.01 (月刊)

近年來金控成立不但帶動銀行保險的風潮,也使得行銷保險的方式更趨多元,目前就有不少公司成立電話行銷中心,訓練大批人員透過電話招攬保險;雖然這種方式銷售的險種都是比較簡易的商品,但保險糾紛仍時有所聞,像案例中魏媽媽的情況,這種告知不實的糾紛,在業務員面對面銷售時就常發生,何況是透過電話在短短時間內就成交的契約,而且這種方式所訂定的契約,常會因雙方認知差異產生各說各話的情況。雖然如此,但因保單條款明白寫著,被保險人對要保書所詢問的事項隱匿、遺漏或不實告知時,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所以,魏媽媽的承保公司以保戶告知不實,要解除契約拒絕理賠也並非依法無據,只是這樣的做法家屬都相當不能認同。

為杜絕類似糾紛,保障消費大眾權益,金管會在上(3)個月14日公布「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做了幾項重要規定:

●電話行銷人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

●電話行銷業務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年滿20歲,並限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對象。

●壽險業所銷售的商品以傳統型壽險、健康險、年金險及傷害險為限;產險業則限傷害險。

●電話行銷過程與成交記錄,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若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得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保險業不得拒絕。

●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限免體檢及免告知的保件,電話行銷人員對於被保險人的健康詢問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的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的依據。

●保險業對於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的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的解釋及處理。

從上述的規定可知,今後透過電話銷售的保險,不再包括比較複雜的投資型保險、萬能保險等,而且只限接電話的本人為自己投保;另外還規定,電話銷售的保件必須是免體檢及免告知,當然也不再適用告知不實的規定。所以案例中的魏媽媽如果是在這個事項公布後才投保的話,就不會發生因告知不實而被拒賠的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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