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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是勞工及家屬賴以維生的經濟來源,因此工資的保障非常重要。政府為保障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的工資,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規定凡適用勞基法行業的雇主,應按月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而當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破產時所積欠的工資,若經勞工向雇主請求而不能獲得清償時,就可向勞保局申請墊償。
雇主每月應繳納的墊償基金,是按當月勞工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計算,例如某公司月投保薪資總額為200萬元,則每月應繳納的金額為500元(200萬元×0.00025)。工資墊償基金與退休準備金不同,是屬於一種信託基金,雇主繳納後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但除為墊償事業單位所積欠工資用外,不得申請退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是民國75年開始實施,隨著適用勞基法行業越來越多,基金累積到94年底已達61億餘元,但到93年底才動用了18多億元,其中有14多億元都是發生在89到93年這5年間的個案,尤以91年度因歇業申請墊償的事業單位就有112家,請領人數達6,340人,墊償金額4億6千餘萬元為最高峰。
積欠工資墊償的請領條件,除必須是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且有積欠勞工工資的事實外,事業單位還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果雇主有欠繳部份月數的工資墊償基金,但在勞工申請墊償時,所欠繳的基金已補繳者,仍可獲得全額墊償。另外,若雇主行蹤不明,勞工則需持與法院確定判決或有同一效力的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作為工資債權證明,連同申請墊償金額的薪資依據及出勤紀錄等證明文件一併送勞保局辦理。
年爆發財務吃緊、積欠員工4個多月薪水的佳姿健身集團,經過台北市勞工局的協調後終於同意歇業1年,最後透過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解決500多位勞工的薪資問題。因此案例中小武的公司,如果也發生類似情況,員工便可向勞保局申請,若經查證屬實,勞保局就會將積欠的工資代墊給勞工,再於規定期限內向雇主請求償還墊款,不過保障的工資僅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破產前6月內所積欠的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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