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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產險標售案由台灣人壽得標 將承接50%國華產員工
去(94)年11月18日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的國華產險,其標售案在今(95)年4月6日由台灣人壽以10億5千6百萬元得標,順利完成標售。針對未來國華產險員工去留問題,金管會指出,國華產險營業、資產公開標售案的最大特點,在於投標人是否履行員工安置承諾書,台灣人壽既已得標,自然需履行員工安置承諾書,承接至少50%以上的員工,讓部分員工的工作權受到保障。
而標下國華產險的台灣人壽並於4月12日將向金管會遞件申請,將新公司取名為「龍平安產險公司」,預計初年度投資新台幣5億元資本額,並於10年內達20億元。「龍平安」是由台灣人壽百分之百投資,初期先求公司的穩定,淘汰品質不佳的業務,台壽並希望跨足產險領域之後,可以提供現有客戶更多元的服務,發揮集團資源的綜效。
行政院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產險業將得承作健康險業務
去年6月24日函報行政院審議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年4月12日經行政院會討論通過,總計修正40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開放產險業得經營健康險,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作為遵循依據;另外,開放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使年幼孩童或智能不足者的保險給付獲得保障。
- 修正保險契約停效及復效規定,停效超過一定期間後除賦予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保險契約效力恢復時具危險篩選權外,並可衡量要保人權益。
- 保險業海外投資限額由35%提高至50%、增列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社會褔利事業的投資,並將擴大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限,由保險業資金5%提高至10%。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除依保險法聲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的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監管或接管辦法,以加速問題保險業進行業務移轉。
火險保費5月1日起調降 並擴大承保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金管會於今年4月13日公布「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費率自今年5月1日起調降,降幅約6%,並同時擴大承保「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除承保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煙燻及地震等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滅失外,若火災事故造成鄰居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失,亦可獲得補償。
補償內容包括每位受傷的第三人最多可獲賠償25萬元、死亡為50萬元;單一火災事故造成的傷亡最高理賠上限為500萬元、財物損害為50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為1,000萬元。金管會表示,消費者在5月1日以前投保的長期住宅火災保險單與1年期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也將擴大承保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勞保局5/1起逕調低報的勞保投保薪資 投保薪資上限亦將提高至45,800元
為維護勞工應有的權益,勞保局宣布自今年5月1日起逕行調高企業低繳的勞工勞退提繳工資及低報的勞工勞保投保薪資,以導正企業覈實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合計將有近18萬名勞工受惠。
勞保局是以今年3月份的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為比對基準,逕調對象是勞退提繳工資低於勞保投保薪資者及勞退月提繳工資高於勞保投保薪資者。預估被逕調勞退提繳工資者約有8,700個投保單位、26,000多名勞工;至於逕調勞保投保薪資者則約有25,000多個投保單位、15萬多名被保險人。
此外,勞保投保薪資上限也將由現行的42,000元調高兩級距至45,800元,預計約有131萬名勞工的投保薪資將提高至45,800元、約14萬人則提高至43,900元,受惠者約160萬人。
【財金訊息】非金融機構100%投資的行銷公司 須符特定條件才可受託辦理行銷作業
為整頓金融機構委外的行銷作業,金管會已研擬多項配套措施,包括金融機構得委託其持股100%的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消費性貸款(含現金卡)的行銷作業,但該行銷公司須具備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事先經該金融機構審核完竣,報金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至於非由金融機構100%投資的行銷公司,則需符合下列要件才能接受金融機構委託辦理行銷作業:
◎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
◎只接受單一發卡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事業或個人。
◎金融機構應檢視過去委託該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的品質是否良好。
◎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的實地查核報告與送件品質的評估等資訊。
異常交易的存款帳戶 銀行有權暫停該帳戶交易功能
為遏止詐騙集團肆行詐財的不法行徑,金管會於今年4月13日通過「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賦予銀行對於疑似不法或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得暫停該帳戶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的權力,同時亦要求銀行應以資訊系統輔助清查存款帳戶的異常交易,而對於交易額超過一定門檻、交易金額與帳戶平均餘額明顯不相當或短期內密集使用電子交易功能等狀況,則應設立預警指標,且每日至少查核追蹤1次。
金管會表示,為儘速阻斷不法資金流向以降低民眾損失,銀行若在接獲司法或檢調機關通報並列為警示帳戶前,該帳戶的款項如已遭移轉出至其他帳戶,銀行應將相關款項的轉出資料,通知原通報機關及相關款項的受款行以採取必要的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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