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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房貸壽險 不得強制指定銀行為受益人
文/鄭慧菁 | 2013.04.19 (新聞)

為釐清權責,金管會要求房貸壽險的要保人需為「房貸借款人」,同時為確保銀行債權,得以批註條款方式指定銀行為受益人並使要保人抛棄處分權,也就是一旦指定銀行為房貸壽險受益人後就不得變更。不過,因為批註條款不具強制性,在足額擔保的情況下,房貸借款人可以拒絕批註相關內容,也就是不得強制指定銀行為受益人。

金管會昨(18)日函釋壽險公會提議「以房屋貸款借款人為要保人的保險商品訂定限制受益人指定變更權批註條款的處理原則」,同意在房貸借款人為要保人的前提下,可以批註條款方式將房貸壽險受益人指定為銀行並不得變更。

壽險業者表示,房貸分為「足額」及「不足額」擔保二種,在不足額擔保的情況下,房貸壽險屬於借貸型保險商品,毫無疑問應以銀行為第一順位受益人,但是在足額擔保的情況下,當債務人失去清償能力,銀行可將擔保品變賣保障債權,因此房貸壽險是否應以銀行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引起廣泛討論。

金管會表示,在足額擔保的情況下,房貸壽險應視為一般壽險商品,如借款人想要在失去清償能力時保有房產,可以批註條款的方式指定銀行為受益人,但保險公司在銷售這類商品,申請附加批註條款時,應於申請文件基本資料中註明受益人與要保人間的房屋貸款債權債務內容(含貸款金額及擔保品)。

此外,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不得以購買保險商品做為貸款的搭售條件,因此未來房屋貸款的核貸條件、利率,與借款人是否投保房貸壽險無關,若要保人發生撤銷、終止主契約、減少保額、辦理減額、展期定期保險、保單借款、變更要保人或未繳納分期保險費等,也沒有通知金融機構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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