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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財產轉移子女最節稅的方式
文/黃文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2006.09.01 (月刊)

在我國的課稅原則下,倘若父母財產欲移轉予子女時,究竟是生前移轉,還是死亡後再「繼承」較為有利?而生前財產移轉予子女又有「買賣」及「贈與」二種方式。因此整體看來,財產移轉給子女總共有「買賣」、「贈與」及「死後繼承」三種方法,而哪一種在稅賦制度上較有利則須視個案而定。

各種移轉方式比一比

例如父母名下財產不多,未達遺產稅起徵標準,則財產透過「繼承」方式,不僅不用繳納遺產稅,連其他相關稅賦(例如土地增值稅、證券交易稅、契稅等)亦可免除。而若用「生前移轉」方式予子女,反需繳納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如果父母名下財產甚鉅,生前未規劃將財產移轉予子女,繼承時可能要繳納鉅額遺產稅,甚至會發生子女須賤賣財產以繳交遺產稅的情形。因此,為了使財產能順利以合法節稅方式移轉給子女,民眾應慎重考慮各種方式的利弊得失,以選擇最佳方式進行規劃。

若採生前贈與或出售,這兩種方式的優點為較能按個人意願將財產移轉給特定人,且不動產的價值不以市價計,可以節省贈與稅,但缺點則是必須繳納各種稅捐,特別是土地增值稅,且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要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將使規劃方法破功。如果改採死後繼承的方式,優點是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遺產稅,且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而相對的缺點就是無法按照個人意願將財產移轉給特定人,且遺產稅率最高達50%,使繼承人可能繳不起遺產稅,而須賤價出售遺產導致損失。以下將以個案方式說明到底該以何種方式移轉財產較為有利。

郭靖名下有市價約5,000萬元左右的房地產,其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及房屋評定價值200萬元,打算生前移轉予子女,或待百年之後再由子女繼承,以下分三方案說明可能須繳納的稅捐:

案例1 甲方案:

一年內將土地及房屋全部贈與子女。以「贈與」方式移轉不動產,其可能應繳納的稅捐及計算式如下:

(1)土地增值稅:以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由於並非屬買賣,所以不能申請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 ,一般稅率視土地漲價倍數而有20至40%不等的課徵級距,假設經計算須繳金額為450萬元。

(2)契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金額為房屋評定價值200萬元×稅率6%=12萬元。

(3)贈與稅:贈與淨額(1,627萬元)=贈與總額(2,000萬元+200萬元)-免稅額(111萬元)

    -扣除額(450萬元+12萬元)【註】

    贈與稅(334萬4,200元)=贈與淨額(1,627萬元)×稅率(34%)-累進差額(218萬7,600元)

    由上述算式可分析出「贈與」的稅賦合計為794萬4,200元(450萬元+12萬元+334萬4,200元)。

【註】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確由受贈人繳納才能扣除。 

乙方案:

郭靖先贈與1,100萬元給太太,再由夫妻兩人分別贈與兒子1,100萬元,由兒子以2,200萬元向郭靖購買不動產,其可能應繳納稅捐計算流程如下:

(1)土地增值稅:土地有償移轉,須由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郭靖出售的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話,可申請以優惠稅率10%繳納(假設金額為150萬元),如不符合規定者,則應按前述一般稅率繳納450萬元。

(2)契稅:為200萬元×稅率6%=12萬元,由取得所有權人繳納之。

(3)贈與稅:郭靖贈與配偶1,100萬元,夫妻間贈與依規定免稅,夫妻各自贈與兒子1,100萬元部分則應納贈與稅。

贈與淨額(989萬元)=贈與總額(1,100萬元)-免稅額(111萬元)

贈與稅(157萬3,300元)=贈與淨額(989萬元)×稅率(27%)-累進差額(109萬7,000元)

兩人的贈與稅合計314萬6,600元=157萬3,300元×2。

由以上分析,如果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的稅賦合計為476萬6,600元(150萬元+12萬元+314萬6,600元);若不符自用住宅規定的稅賦為776萬6,600元(450萬元+12萬元+314萬6,600元)均較甲方案來得優惠。

丙方案:

郭靖生前不規劃移轉,待百年後由其兒子繼承,其可能繳納稅捐算式如下:

(1)土地增值稅:依稅法規定,因繼承而移轉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契稅:因繼承免課房屋契稅。

(3)遺產稅:須視死亡時郭靖留下的遺產總額而定,目前遺產稅稅率最高達50%,如果郭靖並無其他財產時,其遺產稅計算如下:

假設遺有配偶及成年兒子一位

◎遺產淨額(820萬元)=遺產總額(2,000萬元+200萬元)-免稅額(779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兒子扣除額(45萬元)-喪葬費用扣除額(111萬元)

◎遺產稅(90萬8,500元)=遺產淨額(820萬元)×稅率(20%)-累進差額(73萬1,500元)

合計應納稅賦僅為90萬8,500元,遠比前二方案要少,只是本方案係假設郭靖未留下其他任何遺產,如果郭靖的遺產甚鉅,適用遺產稅率達50%時,則加計不動產所增加的稅賦就高達1,100萬元(2,200萬元×50%),較前二個方案要多,故生前應否規劃須視個案情況而定。

郭佳是鴻立公司的大股東,某天去醫院檢查時,發現罹患肝癌,因此郭佳急著要將名下鴻立公司股票移轉給兒子,當時鴻立公司是未上市公司,所以郭佳以每股淨值(每股25元)申報贈與給兒子20萬股,繳納贈與稅30萬3100元,贈與後一年又五個月,郭佳就往生,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合併課徵遺產稅,且須以死亡時的市價計算,由於郭佳死亡時鴻立公司已是上市公司,且每股市值高達700元,將這些已贈與的股票併入遺產計算如下:

案例2

郭佳擁有20萬股鴻立公司股票,以每股700元市價計,則20萬股乘上700元(每股市價)為1億4,000萬元。這部份所增加遺產稅可能高達7千萬元(1億4,000萬元×50%),能扣除的金額僅為已納贈與稅30萬3,100元及加計的利息,如果郭佳能先贈與500萬元給兒子,再由兒子用此資金向其購買鴻立公司股票20萬股(20萬股×每股淨值25元),因其贈與標的為現金,故併入遺產的金額僅為500萬元,增加的遺產稅不會超過250萬元(500萬元×50%),250萬與7,000萬二者稅額相差28倍之多。由此可知,規劃方法如果錯誤所造成的損失甚是可觀。

哪種方式最有利仍需視個案而定

從上述案例的情況,可了解「生前移轉」或「死後繼承」何者稅賦較有利還是應視個別案件情況而定,如果父母名下財產未達遺產稅的課徵標準,則「死後繼承」不但不用繳納遺產稅,亦無其他相關稅賦,倘若生前移轉,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但若父母名下有鉅額財產,則應考慮生前贈與或買賣移轉,當然若時間足夠利用每人每年111萬元的免稅額度,分年贈與財產予子女,是最具節稅效果的移轉方式了。

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移轉財產予下一代,應先考量個人財產多寡、繼承人數等各種情況,並隨時注意相關法令變動再作適當規劃。當然,對一般民眾來說,找一位可靠的專業人士規劃,才是較為安全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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