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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變更要保人未報贈與 當心遭罰
文/穆震宇 | 2013.07.17 (新聞)

利用更改保單要保人的方式移轉資產,規避贈與稅,當心得不償失。一位張姓婦人花了將近900萬元,向中國、宏泰及南山等壽險公司購買10多張壽險及年金險保單,並且在民國99年1~10月陸續將要保人變更為自己的兒子,日前遭國稅局查獲,連補帶罰一共繳了138萬元。

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審核員許秀治指出,國稅局是在追蹤張姓婦人變賣土地後的資金流向時,意外查到這10多張變更要保人的壽險及年金險保單,由於保單價值已經超過贈與稅的免稅額,因此依規定對張婦人補課74萬元稅款,並核處64萬元罰鍰。

張姓婦人不甘被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要保人僅負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並無享有任何權利。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要保人有權變更保單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借。

換句話說,要保人有權對保單價值做出處分,並非僅為繳納保費之人,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第三人,等於將保險單的財產價值無償讓與,自應繳納贈與稅,因此判決張姓婦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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