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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要理賠金要到告上法院 為哪樁?
文/游子瑩 | 2006.10.01 (月刊)

買保險後,在事故發生時,如果能順利地得到理賠,除了可以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家屬經濟上的協助外,也能使得保險的功能得到彰顯。但是,如果遇到爭議導致被保險公司拒賠時,民眾可能就會有被保險公司欺騙的感覺,認為「我投保了,錢也繳了,為什麼保險公司說不賠就不賠?」,而相關的爭議若調解不成,就有可能會步上訴訟一途。

理賠爭議佔保險業申訴案件的6成7

根據金管會保險局發布的統計資料顯示,去(94)年保險局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受理的申訴案件,人身保險有1,306件、財產保險有466件,合計1,772件;其中,屬於理賠申訴的案件就高達1,199件,佔所有申訴件數的67.66%,顯見商業保險最常產生的爭議,就在於理賠的相關問題。若再細分產壽險的理賠申訴狀況,壽險業的理賠申訴有760件、產險業有439件,各佔申訴總數的58.19%與94.21%。另外,在申訴處理上,94年產險業的非理賠案件的調處結案率高達100%、壽險業為93.41%,但理賠的調處結案率就相對較低,分別為產險業83.83%、壽險業85.26%。由此可知,理賠申訴不只佔所有申訴案件的比重最大,而且在調處上也相對較難。

常見的理賠爭議類型

到底消費者和壽險公司最常產生的理賠爭議有哪些?去年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接獲的壽險理賠爭議申訴案件共有760件,而引發爭議的前5大原因為承保範圍界定的問題、事故發生原因的認定、殘廢等級的認定、違反告知義務及除外責任等。而就險種來看,醫療險和傷害險就佔了總申訴件的8成8,且光是醫療險的理賠爭議,就佔總理賠申訴的近一半,像是癌症引起的併發症賠不賠,就是實務上很常見的理賠糾紛;而產險理賠申訴案件則有439件,常造成爭議的是殘廢等級、理賠金額、因果關係、事故發生原因及汽車交通事故等。在申訴的險種部份,由於國內產險市場的業務多偏重於車險,因此在理賠申訴上,自然以車險佔多數,其中又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最多,高達總理賠申訴件的6成5。

那些理賠爭議易形成訴訟

保險是一種對價的契約關係,消費者有繳交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也享有保險公司應依契約提供相關保障的權利;相對的,保險公司有收取保費的權利及提供保險金的義務。攤開保單條款,不管是人身保險或是財產保險,相關的規定都很詳細,應該能涵括所有理賠事宜才對,為什麼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間還會產生這麼多的爭議?而雙方又怎麼會因為這些爭議走上對簿公堂的地步?

壽險業最常接獲的訴訟類型 事故令人「深感意外」不等於「意外死亡」

用「不怕一萬,只怕萬一」這句話來形容意外的無所不在,和投保意外險的必要性是最貼切不過了,而且意外險算是保障範圍最明確且簡單的商品,但卻常因事故發生原因是否為「意外」而產生爭議甚至訴訟。因為對於保戶家屬來說,被保險人身故,令人措手不及、深感意外,當然就是意外死亡,屬於「意外」險應理賠的範圍;但壽險公司卻認為,被保險人的身故原因不符合保險法第131條及示範條款中所載的「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的規定,因而拒賠。例如心血管疾病的慢性病患發生跌倒事故死亡時,對家屬來說「跌倒」當然屬於意外,但對保險公司來說,被保險人有可能是因為心臟病或高血壓發作才會跌倒,尤其是跌倒的傷勢,就一般常情判斷不致於會導致死亡時,就可能作出因「疾病引起事故」而拒賠的決定。只是,到底是事故導致死亡,還是疾病的症狀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果關係程度),就成為兩方的爭議點。

違反告知義務二年內可解除契約

由於保險契約是一種「最大誠信契約」,也就是說簽訂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將相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公司判斷是否承保的依據。以目前實務上來說,壽險保額在3百萬以下的投保件,保險公司為免造成銷售、投保不便,以及相關行政成本的增加,多半以免體檢方式承保,僅就保單中的自我健康情況告知書來判斷,此時被保險人的誠實告知就相當重要。而告知義務產生的理賠訴訟,多半是在申請壽險身故及醫療險理賠時,壽險公司發現被保險人有既往症未告知,依保險法64條規定,若遇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在訂立契約2年內都可以解除契約拒絕理賠。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投保時未必是惡意不告知,而是不曉得該告知些什麼,乾脆免麻煩,統統都勾「無/否」,只是這樣一個無惡意的小動作,卻會對保險契約產生重大的影響。尤其,違反告知義務在理賠訴訟判定上較少有模糊地帶,即使消費者提出訴訟,若非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否則還是沒有辦法得到理賠。不過,也有些被保險人不告知健康情形,是存在著「賭賭看,2年後就一定會賠」的心態,一旦發生事故被解除契約,可就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了。

自殺的認定也是常見的理賠爭議

任何契約都有其雙方約定的契約有效範圍,保險契約亦不例外。不論險種為何,保險契約除了載明承保事項外,亦會依循保險法條中對於自殺、犯罪及故意行為所造成的保險事故,在契約中列出除外責任事項。而在除外責任中,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就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原因,到底是不是自殺或其他故意行為?像現代人因為壓力過大,產生精神疾病的情況愈來愈多,因此「到底是精神疾病造成無意識的行為,還是帶著輕生的念頭結束生命?」,就成為保戶家屬與保險公司爭論不休的主因。尤其,有時候事故的發生沒有目擊者在場、現場的事證也沒辦法判定是自殺或意外,就更容易造成兩造都「據理力爭」、僵持不下,只好雙方法院見了。

產險業最常接獲的訴訟類型 殘廢等級認定爭議多

產險業在強制車險實施後,業務量大增,但也因為強制所有的汽機車車主投保,因此來自強制險的理賠爭議也最多。去年保發中心接獲的產險業理賠申訴案中,就有高達34.4%是來自於殘廢等級認定的爭議(壽險業在此項爭議上亦不少)。這主要是因為強制車險的殘廢等級項目多且雜(目前有15等級178項),而且殘廢的認定往往不是事故發生當下,而是在治療終止後經醫師認定該部位功能受損無法復原時才符合,因而容易產生認知落差。而且,各級距間的保險金額差別也不小,對於保戶而言,差一級保險金差一大截,當然容易發生糾紛。

分損與全損理賠金額可能差上10倍

從國內產險業的業務比重來看,火災保險僅次於車險業務,且就本刊對千大企業進行的調查發現,商業火險的投保率高達99.5%,顯見火險對企業來說是最基本的風險管理配備。雖然火險的事故原因判定相當的清楚,只要不是要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火災發生,就具備了理賠的要件。不過,火險最大的爭議,在於理賠金額的判定。企業所投保的設備若因火災造成損壞,產險理賠實務上會經由公司的理賠單位,或會同專業的保險公證人進行鑑價,來決定理賠金額。只是,有時保險公司認為某些受損的設備經修復後仍可使用,因此判定部分損壞,而依損壞程度比例理賠,但企業卻認為該項設備已無法再使用,應以全損理賠處理。若以晶圓廠火災事故為例,即使半導體廠中的無塵室,在火災事故中僅受到煙燻損壞,保險公司只提供相關的修復費用理賠,但對半導體廠商來說,無塵室受到煙燻後若持續使用,將使產品不良率大幅提高,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所以該無塵室設備已無法再正常使用,應得到全損理賠。而在這類的全損或分損的理賠金額上,動輒差上10倍之多,也因此會造成雙方在理賠金額上無法達成共識,廠商便採訴訟方式爭取理賠。

以善意、事證來面對理賠訴訟

從常見的訴訟案例來看,不難發現即使有相當多的保單條款規定,但因為許多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必能以文字完全規範得清楚、明白。有時爭議和訴訟是在於消費者(或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對事情的認知不同、保險事故的相關事實處於灰色地帶,或者是需要透過專業醫療判定、公證鑑價及法律仲裁,才能釐清理賠責任。雖然訴訟常常曠日廢時,對簿公堂時也難免會有「撕破臉」的尷尬,但就保險契約的對價關係來說,消費者(或企業)透過訴訟來捍衛自己相關的權益有理,保險公司依契約相關規定維護理賠原則及公平性也無可厚非,端賴每一個訴訟案,是否有保單條款未能將理賠事故及範圍規範清楚的地方,或理賠、核保的疏失造成理賠爭議,還是相關事實確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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