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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事前無「保留」,事後須「被同意」
文/許高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 2002.05.01 (月刊)

五年前,阿水伯位在竹北地區的土地,因實施區段徵收而領回大筆的補償費,當時阿水伯便將補償費中的一千萬元成立信託,並以老大阿堅為受益人。

可是沒想到阿堅交了女朋友之後,就不專心於工作且亂揮霍家產,眼看著辛苦累積保留下來的財產,很可能會因為兒子的揮霍而蠶食殆盡,此時,阿水伯想把受益人變更為二兒子,可以嗎?

由於信託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受益人享受到信託財產的利益,因此,在自益信託(信託的委託人以自己為受益人)的情況下,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所以,在信託契約成立以後,委託人當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來決定是不是要變更其他人為受益人。但是在他益信託(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受益人)的情形,就必須視情況而定了。

他益信託就像是慢動作的贈與

當委託人成立他益信託的時候,其實也就是委託人把信託財產的利益贈與給受益人。所以,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委託人應該在訂定信託契約的時候,依法繳交贈與稅。只是,委託人既然要把信託財產的利益贈與給受益人,為什麼不直接把財產贈與給受益人就好了,而要成立信託呢?那是因為當贈與人把財產贈與給受益人以後,除非有法律規定的重大事由,例如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否則,贈與人並不能在事後撤銷贈與,而把贈與的財產拿回來。

但是,當委託人把財產成立信託時,委託人可以透過信託契約,由受託人依照委託人所訂定的標準或條件,例如受益人必須在出國留學時,才可以得到某一筆信託財產,而將信託財產的利益贈與給受益人。所以,信託就像是贈與的慢動作或是分解動作,經由受託人的執行,來達到委託人贈與財產給受益人的目的。

變更信託受益人是有條件的

前面已經說過,信託的目的就是要使受益人能夠享受到信託財產的利益,所以,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原則上,任何人都不能對於信託財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避免因為第三人的強制執行,而使得受益人無法享受到信託財產的利益。

雖然受益人在信託成立後,因為信託法的特別保障,而不致於因為第三人的強制執行而喪失享受信託財產的利益(也就是所謂的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但是,在二種情形下,委託人仍然可以變更受益人,而使受益人喪失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權利:

一、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委託人在信託契約成立時,雖然已經把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但是,為了強調尊重委託人的意願,信託法第三條規定,如果委託人在成立信託的時候,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日後仍然可以變更受益人,這也就是英美國家所謂的「自由裁量信託」的一種。相反的,如果委託人在成立信託的時候,並沒有聲明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以後就不可以再變更受益人了。

二、經過受益人的同意:信託的目的就是要使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的利益。所以,受益人在信託成立以後,不但可以拋棄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當然也可以同意委託人變更新的受益人。只是,當受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時,還必須應該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事前無「保留」,事後須「被同意」

案例情形,阿水伯如果想要在信託成立以後變更受益人,就應該在信託契約中先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以便日後阿堅的行為不符合他的期待時,可以變更新的受益人;否則,除非得到受益人阿堅的同意,要不然阿水伯在信託契約成立後,就不可以再變更受益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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