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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領殘退保後身故 還可再領死亡給付?
文☉林麗銖(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 2002.05.01 (月刊)

老趙在紡織廠擔任領班工作多年,去年因直腸癌開刀,結果造成膀胱功能受損,公司人事小姐為老趙申請到一筆勞保殘廢給付,主要事故是「膀胱功能受損」。今年初老趙例行體檢時,又被發現癌細胞而且已經轉移到肝,為了與癌長期抗戰,老趙在領完年終獎金後就辭去工作,沒料到就在五一勞動節當天,老趙終究不敵癌病而身亡。

由於公司在老趙辭職後,卻忘了辦理退保,每月的保費也都按期繳交,如今老趙身故還能再請領勞保的死亡給付?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單位必須在員工離職當天辦理退保,但不管退保手續辦妥與否,勞保效力從員工離職當天二十四時起就停止。因此公司雖然忘了將老趙的勞保退掉,保費也按期繳交,但依規定勞保效力依然從今年一月老趙離職後就停止,其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勞保當然不予給付。

退保一年內仍得申請死殘給付

但因為老趙是在退保後一年內死亡,而且死亡事故是導因於加保期間所罹患的癌病,根據勞委會於八十七年四月的行政命令規定「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核發殘廢或死亡給付。」

但老趙在退保前,曾因直腸癌開刀導致膀胱功能受損而請領過殘廢保險金,退保後身故還能再適用上述的規定,領取死亡給付嗎?

領殘退保後身故只能再領差額

針對這樣的問題,勞委會在去(九十)年十二月曾函覆勞保局,表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殘廢給付致保險效力終止後一年內,復因同一傷病致死亡,其死亡給付如優於殘廢給付時,受益人得請領其差額。」從前述的規定可知,老趙還可再申請死亡給付,但必須扣除之前已領的殘廢給付,也就是只能再領差額。

老趙可再領取九十六萬六的給付

假設老趙的月投保薪資是四萬二千元,依勞保條例規定,保險年資合計滿兩年因病身故可領取三十五個月的死亡給付。但老趙之前曾因膀胱功能受損請領殘廢給付,根據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項目及標準,有關膀胱的殘廢項目包括:「膀胱機能完全喪失」及「膀胱萎縮容量祇存五十西西以下者」兩項,前者是屬於第三級殘可領二十八個月的殘廢給付,後者為第八級殘可領十二個月的殘廢給付。

假設老趙之前是領第三級殘,為一百一十七萬六千元(4.2萬×28 117.6萬)的殘廢給付,如今退保後身故只能再請領差額,因此老趙家人可再領取二十九萬四千元︻4.2萬×(35—28) 29.4萬︼的死亡給付,與之前所領的殘廢給付合計為一百四十七萬元。

如果老趙退保前並未先領殘廢給付,退保後一年內殘廢或死亡都可再申請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但同樣的如果退保後是先領殘廢給付,之後才身故也只能再領死、殘給付的差額。

退保後權利須符合下列條件

從老趙的例子可知,被保險人退保後所發生的事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享有勞工保險的權益:

1必須在退保後一年內發生

2必須是加保期間的傷病事故所致

3只限死亡及殘廢兩項事故

因此,如果今天老趙是因車禍死亡,或退保一年以後才因癌症死亡,根據前述的規定,就都無法再請求任何勞工保險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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