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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登山猝死 家屬爭意外險敗訴
文/周采萱 | 2013.07.08 (新聞)

一名有運動習慣、愛好登山的蕭姓男子,於登山時突然猝死,法醫相驗後,認定蕭男因急性心臟衰竭而身故,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旅平險理賠遭拒,憤而告上法院。

家屬認為,蕭男身體健康,從未有過心臟相關疾病,於登山途中突然慘叫一聲就倒地身亡,法醫相驗屍體證明書雖寫明為急性心臟衰竭猝發,但急性心臟衰竭僅是蕭男死亡的狀態,並不代表蕭男死亡為疾病引起,因此主張這起死亡事故符合旅平險「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的理賠條件,要求保險公司理賠200萬的意外身故保險金。

保險公司則認為,法醫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明確勾選蕭男為「病死或自然死」,且急性心臟衰竭屬於心臟疾病的一種,是被保險人內在身體因素而引起的身故,加上蕭男並沒有遭遇任何突發的外來意外事故,顯示沒有外來突發事故引起蕭男心臟病發猝死,因而不願理賠保險金。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認為,法醫相驗屍體證明書僅能判定最後導致蕭男死亡的原因,即使勾選「病死或自然死」,也不代表蕭男的死因不符合保險意外事故的條件,另外,蕭男並沒有心臟病史,顯示急性心臟衰竭並非內在疾病引起,保險公司不能以沒有明顯外來突發事故,就拒絕理賠,因此判定蕭男家屬勝訴,保險公司不服上訴。

二審判決出現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承審法官認為,法醫相驗屍體沒有解剖,蕭男沒有心臟病史,不代表沒有隱性心臟疾病,加上沒有任何跡象顯示有外來突發事故引起蕭男猝死,不符合傷害險理賠要件,另外,傷害險保費較一般死亡保險便宜,家屬應提出更有利的證據證明蕭男死亡符合傷害險理賠範圍,判決保險公司勝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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