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來源 類別 發行日期 閱讀權限
~
不放置新聞 --- --- --- ---
>
<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電話:
新聞 人壽保險
保單申請復效 不一定「照單全收」?
文/謝贊泰(外商壽險公司理賠部經理) | 2002.06.01 (月刊)

王先生在五年前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張二十年期繳費的終身壽險,並且附加了防癌健康保險四個單位,去年王先生因為失業在家沒有能力負擔保費,所以保單便因此停效了。今年王先生因為一方面已經找到了新工作,另一方面在體檢時發現自己是慢性B型肝炎的帶原者,因此覺得自己實在需要一份保障,於是向A保險公司申請恢復保單的效力,A保險公司雖然同意復效,但除了要求加費以外,也僅同意附加防癌健康保險一個單位。王先生不解為什麼保險公司對於復效的申請可以增加這麼多條件和限制?(困難指數:七十%)

所謂「復效」是指保單因為未繳保險費而停止效力後,保險公司因要保人的申請而恢復保單效力的過程。事實上,復效對保戶和保險公司來說都有好處,保險公司可以不必再支出較高的首年度費用而得以保全契約,而保戶也可以原來的保費繼續享有原來的保障。

關於復效的三種看法

一、只要要保人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繳交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沒有拒絕的餘地,只能同意。

二、要保人除了要提出申請並繳交欠繳的保險費外,保險公司可以決定是否同意復效。

三、即使要保人提出申請並繳交欠繳的保險費,更重要的是還必須要提出可保性證明,而且要善盡告知義務。

上述三種看法對保戶寬嚴不一,以第一種見解對保戶最有利,第二種見解次之,第三種見解最嚴格。事實上,與其讓保險公司只能僵硬的在同意或拒絕中間作選擇,還不如透過合理的考量重訂契約的條件與內容,那麼保戶獲得復效的機會也許會比較高一些。

復效牽涉的法律及原理

一般而言,要保人依據保單條款申請復效時,所牽涉到的法律性質和保險學原理,包括復效究竟是訂立一個新的契約或是原來保險契約的延續?要、被保人是否需要再負擔告知義務?以及保險公司是否享有同意復效與否的權限等?

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

由此可見復效是需要經過保險公司同意的。同上條款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有復效同意權

此條修正前文字原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或復效時」,後來刪除「復效時」等字,明確排除復效告知義務及解約的法律效果,也使得目前許多實務做法是,要保人除了要提出申請並繳交欠繳的保險費外,保險公司可以決定是否同意復效,當然保險公司判斷是否准予復效時必須根據核保規則,不能恣意為之,但是一旦保險公司同意復效後,保險公司不能再以復效時告知不實解除保險契約。

合理的變更是可以接受的

總括而言,目前實務上要申請復效仍需經過保險公司的同意,但是保險公司不能恣意或僅憑臆測隨便拒絕,否則復效權的約定將徒具虛文,而是必須根據核保規則合理且寬於新契約承保規定來作判斷,要保人如果被拒絕的時候應該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作合理的說明。至於保險公司可否變更原來契約的內容,基於兼顧雙方利益的考量,筆者認為經過合理判斷的變更應該是可以接受的。

 

 

 

 




編輯推薦
市場訊息
富邦人壽:春節出遊做足準備再出發 投保旅平險一通電話就搞定 高齡族3C族都能輕鬆投保享好康
農曆春節7天連續假期將近,是國人闔家出遊的高峰期,不僅航空公司看準旅遊商機推出機票促銷方案,吸引大批...
財經時勢
董娘條款影響投資型保單? 業者:雷聲大雨點小
本文重點:董娘條款將於今(2017)年11月正式上路,其中,結構型投資型保單...
市場訊息
連續癌症給付 癌後照護不間斷
四十歲的小君是個有穩定的工作、具風險意識也小有存款的普通上班族。雖然在五年前的定期健康檢查中不幸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