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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有了健保看病為何還要那麼多錢?
文☉林麗銖(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 2002.06.01 (月刊)

阿珍剛從醫院看病回來,心裡直嘀咕著,什麼全民健保,看個小感冒竟要四百多塊,以前甚麼保險也沒有的時代,好像也沒有這麼貴呀!

這時候隔壁張太太剛好來串門子,聽到阿珍的情況也覺得很納悶,因為從醫療費用收據看到,阿珍除了要自負五十塊的高診次部份負擔,還要自負八十塊的藥品費,而她的公公長年吃藥,每次一拿就是三十天,也沒有聽說要自負藥品費?

全民健康保險在八十四年開辦時,為了避免民眾浪費醫療資源,便設有醫療費用部分負擔的規定。

門診、住院分採定額與定率負擔

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主要區分為門診、住院兩大項,其中門診是採用「定額負擔」,也就是不管該次門診的醫療費用多少,民眾要分擔的費用金額是固定的,目前是採三級制:基層診所或地區醫院,每次分擔五十元;區域醫院每次分擔一百元;醫學中心則每次分擔一百五十元。

住院時則採「定率負擔」,即按民眾住院時所發生的費用,依規定的比率分擔,民眾住院的費用愈多,則需自負的額度就愈大。依現行健保法規定,住院部分負擔的比率,又分急性病房、慢性病房而有所不同,而且住院天數愈長、自負比率就愈高。

藥費超過百元就要再分擔費用

健保實施一段時間後,醫療費用便大幅上漲,到了八十七年上漲率更突破十%,其中又以門診費及藥品費為最。八十七年藥品費高達七百八十二億元,佔門診費用的三十%,平均每人每年吃掉三千四百元藥費。

而民眾平均每年的就診次數也從開辦時的十二次增加到十五次。

有鑑於此,行政院衛生署便於八十八年八月實施「部分負擔新措施」,民眾就醫時除了負擔原基本的部分外,還要另外再分擔藥品費用,而且對於看病超過一定次數的民眾,另外再加收「門診高診次部分負擔」。

其中藥品的部分負擔如表一所示;至於高診次部分負擔則規定,民眾的就診次數超過二十四次,從第二十五次起(即持E卡就診者),每次要再負擔五十元;如果超過一百五十六次,從第一百五十七次起(即持AA卡),每次要再自負一百元。

慢性病患免藥品部分負擔

案例中阿珍看病要花到四百多元,是因為阿珍到醫學中心看病(像台大、馬偕、榮總、長庚等)掛號費一百五十元、門診部分負擔一百五十元,合計已經三百元,加上阿珍當年的就診次數已超過二十四次,故會被加收五十元的「高診次部分負擔」,再加上藥品費超過四百元要自負八十元的「藥品部分負擔」,合計為四百三十元。

至於隔壁老先生拿很多藥,卻不用再花錢,主要是因為藥品部分負擔的規定,對於長年需要靠藥物控制病情,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民眾(如癌症、精神病、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腦血管病變等患者)是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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