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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金眼球的保險官司
文/林麗銖(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 2002.08.01 (月刊)

從事茶葉生意的林建夫與盧恆美夫婦,為了到大陸廣東省考察製茶市場順便旅遊,便邀集三五好友一同前往。不料,就在到廣東省的寶晶宮山洞遊玩時,盧恆美因天雨路滑,摔了一跤撞及右眼,最後卻造成右眼失明。

盧恆美除了在出國前向南山人壽投保一千五百萬的旅行平安險外,之前她就有南山人壽的終身壽險並附加八百萬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眼失明在旅平險及意外傷害險,是屬於第四級殘,可獲得保險金額三十五%的比例理賠,若按一千五百萬與八百萬的三十五%計算,保戶可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要求八百零五萬的保險理賠金。

回台後,盧恆美便檢具相關資料,向南山人壽提出給付申請,南山人壽在經過多方調查後,發現保戶除了投保南山外,同時間也分別向國泰、新光與安泰投保高額旅平險,但在投保時卻都沒有告知。此外,南山人壽也認為保戶並沒有明確證據證明,眼球摘除是意外事故所造成,最後,南山人壽拒絕了盧姓保戶的理賠申請。

保戶不服,只好告請法官主持公道。

意外受傷不予給付沒有道理

保戶向法官表示,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她與先生及其他團員,到中國廣東省的寶晶宮山洞遊玩,大約十一點多,遊畢寶晶宮後,剛好下起毛毛細雨,她為避雨而於下坡時腳步稍快,不慎猛摔一跤,撞及右眼,因該地位處山區,無法即時治療眼傷,忍痛趕回龍城飯店後,才請友人帶至廣東省四會市中醫院求診,經診察結果為「右眼球破裂,眼內容物大部份脫出,視力已喪失(無光感)無保留價值,為防止以後發生交感性眼炎,而施行右眼摘除手術」,遂將右眼摘除。

依意外傷害險與旅平險條款規定,「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可領保險金額三十五%的殘廢保險金,今保戶右眼的確不幸因意外造成失明,也檢附了相關的證明文件,保戶已盡到舉證的義務,保險公司卻還藉故刁難不負給付責任,實在沒有道理。

密集投保高額保險動機可議

保險公司則反駁認為,保戶並未就其眼傷是出於意外事故而致殘障的事實為舉證,依病歷所載,被保險人被送到醫院時,已經看不到東西,而且右眼球破裂,眼內容物大部份脫出,依證人所言,被保險人跌倒時,只有「眼睛周圍紅紅的,並無流血」,兩相比較,被保險人的眼傷顯非跌倒所致,況且若被保險人的傷勢確甚嚴重,何以拖延良久才去求醫,這些都與被保險人所述的事故經過,相互矛盾,有違經驗法則。

此外,保險公司也表示,被保險人簽訂前項契約時,並未告知其已向新光、國泰、安泰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的事實,根據保險法有關複保險的規定,前述簽訂的保險契約無效,何況被保險人所投保的金額合計高達六千七百萬,且都是八十七年間密集投保,投保動機顯有可議。

意外與否是爭議點之一

法官審理此案時,認為主要的爭議有兩點:

一、被保險人的右眼遭摘除,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

二、雙方所爭執的保險契約,是否有複保險規定的適用?

為瞭解實際情況,法官特別傳喚幾位事發當天在場的證人。其中證人黃永豐表示「……我與原告是朋友,做茶葉生意,我與她同行,我們去考察,去寶晶宮玩,當時下雨路滑,她因愛漂亮穿高跟鞋,我走在前面,滑倒時聽到她叫,我們過去看,看到她眼睛淤血,說很痛,我們步行下山,開車到四會市的醫院。」、「……醫生開立診斷書時我在場,她先生本要送回台北再醫,醫生說這樣會影響另一隻眼睛,所以就依醫師的指示摘除一隻受傷的眼睛」;另一王姓證人則證稱:「我是黃永豐的朋友,在四會市做生意,盧恆美他們來找我,才認識,去玩時我們同行,那時山上下毛毛雨,我走在前面,她跌倒大聲叫,朋友們跑去扶她,看到她右眼周圍受傷,後來我們下山,她到四會市醫院,我慢到,我到時,她在手術室,我聽說眼睛要摘除,住院時我每天都去看她,我們雖不是很熟,但都是台灣來的」。

參酌證人的說詞外,法官認為被保險人確因眼球破裂,眼內容物大部份脫出,視力已喪失無保留價值,為防止發生交感性眼炎,而在廣東省四會市中醫院施行眼球摘除手術,有四會市中醫院住院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書及經四會市公證處公證、海基會認證的「盧恆美右眼球摘除證明書」可稽,而被保險人返國後,並前往台中榮民總醫院繼續追蹤治療,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可考,足見被保險人確係於大陸旅遊時跌倒而傷及右眼,致右眼球被摘除。

人身保險適用複保險的規定?

至於該保險契約是否有複保險規定的適用,法官的看法如下: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但複保險通知義務的規定,係因財產保險的目的在填補損害,有損害始有賠償,被保險人不得為超額賠償請求,亦不得以複保險為變相的超額保險,以防道德危險的發生,為使保險人於承保前即得就保額是否超逾,危險是否集中為評估,以決定是否承保,故課要保人以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反之,人身保險因人身無法以經濟上利益估定其價值,自無賠償超逾損害的情形,即無超額賠償可言,這從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均採定額給付理賠,而不計被保險人實際經濟損害是多少,看得很清楚。

人身無價難以客觀市價評估

故複保險通知義務的規定雖列於保險法總則章,其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財產保險,而不及於人身保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三二二號、第三○七五號,八十七年臺上字第八二一號判決要旨足資參酌)。

保戶最後獲八百零五萬的理賠

最後,法官認為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的規定,而且被保險人的確因旅遊意外,造成右眼失明,保險公司應按保險金額三十五%的比例理賠,且應於被保險人請求理賠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一審敗訴後,南山人壽雖又上訴到高等法院,仍遭駁回,因此要依約理賠保戶傷害險二百八十萬,海外旅行平安險五百二十五萬,合計為八百零五萬的殘廢保險金,並均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即保戶提出申請後第十五天)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計算遲延利息。

(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四四號)

同案件新光人壽也敗訴,判賠三百五十萬殘廢保險金(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三二號);國泰人壽則一審雖敗訴,但二審卻勝訴,保戶五百二十五萬的理賠請求遭駁回(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五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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