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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上百學生食物中毒,未住院學保從寬理賠
文/朱家儒 | 2014.10.15 (新聞)
日前彰化縣泰和國小中央廚房供應本校以及其他兩校的營養午餐,疑似食材處理過程不慎,三所學校共百餘名學生陸續出現嘔吐、腹瀉至急診就醫。衛生局公布檢驗結果顯示,剩餘食物中均測出超標數倍的仙人掌桿菌,而午餐包商也被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送辦,衛生局表示食物於常溫中放置過久,極易因灰塵、昆蟲的接觸而帶菌,加上食用前未充分加熱,就容易導致食物中毒。

而針對校園內的食物中毒,學生團體保險明定只要有兩人以上食用相同食物,且出現相同症狀即屬食物中毒,可申請3,000元的「集體中毒慰問金」,但前提是中毒的學生必須「住院」治療,若只在急診做處理,則不給付。此外,學保也有提供意外傷害的門診、急診費用實支實付,不過業者認為食物中毒非意外事故,因此一般來說,學保不會給付此項保險金。但由於此次中毒人數眾多,特例開放當日及隔日因食物中毒而至門診、急診就醫的費用,可申請理賠。

而學校依規定投保的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保障範圍也涵蓋學生的食物中毒,但由於保障的是學校的賠償責任,因此食物必須是由學校提供的,而此次由承包商製作的午餐即不在責任範圍內。但產險公司表示,依規定承包學校餐飲的業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因此若該業者受中毒的學生請求醫療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損失,保險公司就會就保額內負賠償責任。

至於食物中毒到底算不算意外事故,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葉啟洲解釋,從傷害險條款對意外的定義「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來看,在排除內在疾病的因素下,首先應著重在事故的外來性、再來是突發性,以食物中毒為例,細菌藉由食物進入體內符合外來性、而中毒的症狀急劇且快速,也符合突發的要件,因此食物中毒應為意外事故。

面對食物中毒的爭議,目前部份保險業者採取只要有兩人以上吃同樣的食物、且經醫師診斷有相同的症狀如嘔吐、腹瀉,即視為食物中毒,而傷害險就會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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