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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想申請勞保殘廢給付必須治療滿一年?
文/林麗銖 | 2007.01.01 (月刊)

在勞工保險所提供的生育、老年、傷病、死亡及殘廢5大給付中,最複雜的項目便屬殘廢給付了。現行勞保殘廢給付不僅項目多達178項(按身體障害區分為11大系列、178個障害項目),申請的規定與手續也遠比其他項目複雜許多。許多被保險人不但不了解勞保殘廢項目包括哪些,而且對於何時該提出申請也都一知半解,就像上述三件案例中的老周、魏媽與小廖,他們的狀況是否都可以申請殘廢給付?又該在何時提出才符合規定呢?

要治療終止才能做殘廢認定

根據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的項目,並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時,才可提出殘廢補助費的申請。從條例規定可清楚看出,「治療終止」是請領殘廢給付的基本條件,而所謂治療終止是指「被保險人罹患的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已固定,再治療也無法期待療效的狀態。」例如腎臟功能受損經治療後,需長期接受透析治療(即洗腎)時,就是一種治療終止的狀態,被保險人只要在初次接受透析治療之日診斷認定,便可提出殘廢給付申請;又譬如案例中得了肺癌的老周,因為開完刀沒多久而且還在回診期間,當然就不算是治療終止,醫師也無法認定是否符合殘廢標準,若等到治療告一段落,肺部功能經醫師檢查遺有顯著障害,並導致工作能力受損時,就可提出申請。

殘廢給付須醫師開具診斷書

至於到底需要診治多久才算是治療終止?而殘廢與否又該由誰來認定呢?

首先,勞工若要申請殘廢給付,一定要先請醫師開具「勞保殘廢診斷書」,切記必須是申請勞保殘廢給付專用的診斷書,如果用醫院的診斷書會因不夠詳細而被退回。

而在勞保殘廢診斷書中醫師必須詳載被保險人初次傷病的日期、就診的經過及身體殘廢部位的情況及說明,至於醫師開具的診斷書內容是否符合殘廢給付的標準,則是由勞保局依相關法令規定來做障害部位及症狀的認定。

在勞保的殘廢給付,又分為治療後症狀已固定的「永久殘廢」及治療一年以上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即症狀尚未痊癒)兩種。像器官切除、視力障害、牙齒缺損或上下肢(包括手指或足趾)缺失等就是屬於「永久殘廢」的情況;若是精神障害、臟器機能障害或身體某些部位機能喪失等需要較長時間觀察的疾病,就是屬於「永不能復原」的情況。對於永不能復原的殘廢認定,依勞保條例規定必須要經治療一年以上才能請醫師開具診斷書。

不同障害系列認殘時間不一

在目前勞保11大障害系列中,哪些障害項目的治療比較需要時間觀察,而合理的治療時間又是多久?像精神障害、脊柱障害、頭臉頸部醜形、上下肢機能障害及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等,都須治療1年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請;另外,有些障害項目則是治療6個月以上就可以認定。

並非重大傷病就得領殘廢給付

此外,許多人以為只要罹患某些重大疾病,譬如心臟病或癌症就應該能領勞保殘廢給付,其實不然,勞保殘廢補助金的給付條件,並非以罹患哪些疾病為條件,而是以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留有後遺症,且該後遺症使被保險人的勞動能力降低,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的狀態。因此,案例中的魏媽媽白內障手術後,若症狀獲得改善視力也已恢復,當然就不符給付的標準,並非只要是白內障開刀就能領勞保殘廢給付。

至於左手臂遭強酸灼傷,一大片皮膚都壞死的小廖,因為勞委會在88年10月增列了「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的殘廢項目,因此小廖的情況是可以申請殘廢給付的,只是「應於最後一次外科手術治療1年以上,始得認定;未經手術者,須經治療1年以上,始得認定」的規定,小廖必須等治療滿1年請醫師開診斷書後才能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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