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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被保險人酒駕無肇責 傷害險要賠
文/穆震宇 | 2013.12.24 (新聞)

傷害險的理賠糾紛頻傳,其中,被保險人酒後駕車是常見的爭議點。金管會日前在一場保險業高階管理人員的座談會中明確表示,除非被保險人確實有車禍肇事責任,否則保險公司不能單純以酒後駕車作為拒賠傷害險的理由。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將酒後駕車列為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如果酒駕導致死亡、受傷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然而,實務上卻常常發生車禍被害人雖有酒駕行為,但主要肇事原因是其他車輛違規,被害人不用負擔任何肇責的情況。

由於車禍被害人有酒駕的事實,因此,對於這一類的傷害險理賠案件,保險公司往往會以酒駕行為除外不保為由,拒賠傷害保險金,導致保戶為此鬧上法院的案例層出不窮。

針對這類糾紛,保險局日前明確表示,保險公司如要主張酒駕為除外責任,需被保險人酒駕與其死亡、殘廢或傷害具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受害駕駛人雖然酒測值超標,但只要沒有肇責,則酒駕與死亡、殘廢或傷害就沒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不應以除外責任為由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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