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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許多人都有類似的經驗,走進銀行或郵局要辦理定存,結果卻被櫃台人員遊說把錢「存」在另一個利率更高的「定存商品」當中,殊不知這個利率誘人的商品,實際上竟是利率變動型年金、6年期儲蓄險,甚至是投資型保單。
如果這筆錢可以放到保險契約期滿再領回也就罷了,問題就出在,當保戶有急用想中途把錢領回,就會被告知保單提前解約必須扣除一筆可觀的違約金。這時候,保戶錯愕、不滿的情緒,往往就衍生為一宗又一宗的銷售爭議與保險申訴。
設專區賣保險二月一日上路
為避免消費者在銀行櫃台「不小心」買到類定存保險商品,行政院金管會修訂「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要求今(九十九)年二月一日開始,凡有銷售保險商品的銀行或郵局,都必須在營業場所設置保險專區,以與存放款業務及其他本業明確區隔。
這項規定實施至今已一個月,銀行業者與各地郵局的配合狀況如何?對於新措施有什麼想法?主管機關又是如何回應?
一紙法規 業者各自表述
為了解銀行及郵局設置保險專區的實際情況,本刊隨機實地訪查台北市的4家銀行據點及2家郵局分局,發現各家業者對於新規定不是不了解,就是各自有不同的解讀,且每家業者的做法差異性甚大。
其中,E銀行在理財櫃台上方掛著醒目的「保險專區」告示牌,讓客戶一目了然,知道要前往理財櫃台購買保險商品。T銀行則是在理財櫃台旁另設一個保險專櫃,但同樣的保險商品在理財櫃台也買得到。業者坦言這麼做是為了配合政策規定,但的確容易讓客戶搞不清楚二個櫃台之間的區別。
另外也有業者「以不變應萬變」,甚至有照樣在儲匯業務櫃台直接銷售保單的情形。例如走進F銀行營業大廳,不但看不到任何保險專區告示牌,就連銀行行員也對新規定一問三不知。至於隸屬交通部的郵局,雖然已配合金管會政策騰出一個掛著「壽險櫃台」的銷售窗口,但走到其他儲匯櫃台詢問壽險商品時,櫃台人員仍迅速拿出一張簡易壽險要保書,並開始滔滔不絕介紹商品,旁邊的壽險櫃台形同虛設。
保險專區弭爭議 治標不治本?
雖然金管會早在去年十一月就正式發布設置保險專區的消息,同時發函交通部,協商各地郵局配合辦理。但由於法規條文對「專業專區」的定義不清,業者對新規定無所適從,甚至視而不見等情形,其實在政策上路前已經可以預見。
日前在一場由政治大學與實踐大學共同舉辦的銀行保險研討會中,銀行業者就曾提出質疑表示,在銀行的營業大廳設立保險專區只是徒具形式,同時增加無謂的營運成本。
更有業者無奈的說,「難道和客戶談到一半想要介紹保險時,還得特地把對方拉到保險專區才能繼續談下去嗎?」
此外,也有業者直言,法規的立意是要讓消費者了解自己正在選購什麼樣的商品,但設置保險專區的做法治標不治本。就像主管機關要求投資型保單的要保書,必須在風險告知部分以粗體紅字標示,並畫上底線一樣,到頭來不知道自己買了什麼商品的保戶仍大有人在。
減少銷售糾紛 自律為上
面對業者的質疑,金管會主任秘書蕭長瑞回應,設置保險專區對銀行與郵局來說絕對有好處,只要業者盡到專區銷售保險商品的本份,且該提醒消費者的也都提醒了,將來一旦發生銷售糾紛,就可以免除許多法令風險,因此新規定絕非業者口中的「做表面功夫」。
蕭長瑞也提醒業者,金融市場發展之初,政府都只有做必要的監理,直到市場發展的方向開始偏離,客訴、爭議案件愈來愈多的時候,主管機關才會運用公權力介入導正。業者如果希望節省公司營運成本,以及減少消費糾紛,就要懂得自律。
緩衝期過後 金管會將祭罰則
對於新規定上路一個月,業者的遵循狀況仍出現極大落差,保險局長黃天牧表示,推動銀行與郵局設置保險專區,無法期待業者像軍隊一樣做到一個口令、一個動作,但為了逐步落實法令規定,保險局仍會派員進行實地訪查,了解銀行或郵局是否還有在非專區銷售保險商品的情況。
保險局市場管理組組長施瓊華也表示,為了協助業者步上軌道,法規上路初期,會適度在監理與督導方面給予一些緩衝,同時也將蒐集各地銀行與郵局的銷售態樣,再把相關業者找來一次說明清楚。
此外,她還指出,保險局現正同步修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未來針對配合度不佳的業者,將依法祭出罰則。
專業專區形式不設限
關於業者對保險專區的定義與形式仍存有疑慮,施瓊華解釋,設置保險專區的主要目的是把存放款櫃台和保險商品區隔開來,考量各地銀行與郵局的營業空間有先天條件上的差異,不見得能夠劃分出一個完整的專業專區,因此,保險專區的形式並未設限,既有理專櫃台只要明確標示也可以視為保險專區。她強調,重點在於存放款櫃台禁止銷售保險商品。
但也有例外,施瓊華說,產險保單為一年期,較無招攬糾紛,和業者溝通後,保險局同意開放存放款櫃台辦理外匯、法金業務時,可以附帶銷售這兩項業務所衍生的水險及商業火險。
共同行銷業者 保險局管不著
然而這項法令規範仍有未及之處。施瓊華指出,設置保險專區的規定只適用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採合作推廣模式的銀行。也就是說,和自家金控旗下的保險子公司採共同行銷模式的銀行,因適用銀行局頒布的「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就不受保險局「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中有關設置保險專區的規範。
雖然管不到共同行銷的銀行業者,但施瓊華強調,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中也有明文規定,「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進行他業服務時,應表明並使客戶暸解提供該商品或服務與本業業務之區別…」。因此,銀行業者在銷售保險商品時,還是有責任向客戶講清楚、說明白。
只不過,同樣是銀行保險,卻因為適用法規的不同,造成管理上的「一國兩制」,如果未來不能修法整合,不僅主管機關在監理尺度上難以拿捏,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美意也將無法全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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