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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保戶應該留意的復效修法權益
文/黎曉英 | 2007.06.01 (月刊)

上(5)個月初,立法院針對保險法修正案完成朝野協商。修正案中,以保險法第116條有關保單停效與復效的相關規定,對保戶權益影響較大。

根據現行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戶保費到期未繳,經催告後,逾30天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將暫停。而停效的保單,在保戶清償欠繳保費與利息後,自翌日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至於多久期限內,保戶可以申請復效?保險法並沒有規範,只在保險法施行細則當中,訂有「停效後超過2年,就不能復效」的條文。

由於保險法沒有規範復效期限,甚至還規定,保險公司在超過「催告後逾30天」的期限後,就可以終止契約。在法令規範不一,且缺乏法源依據的情況下,依目前壽險保單復效條款的規定,保險公司得對復效保戶行使核保權。

也就是當保戶提出復效申請時,保險公司可以對被保險人重新核保。

因此,便產生申請復效的保戶,在健康告知後,被保險公司要求加費、批註除外條款,甚至被拒絕復效的情況。因而引發消費者「保單既設有復效條款,卻又不讓保戶復效」的質疑與爭議。

到底復效需不需要保險公司同意?

有人主張,實務上因會出現保戶在身體健康時不繳保費,導致保單停效,等到身體不好時,再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的逆選擇情形,所以應該讓保險公司擁有審核權及同意權,以便建立危險篩選機制,防止惡意的投機行為。

另一派則認為,停效僅是保單效力暫停,危險本質並沒有改變,保戶申請復效,不過是延續之前已簽訂的契約,因此,保險公司不僅不應要求保戶重新核保,只要契約滿2年,更不得再以復效的告知不實,行使契約解除權。

如今,這類爭議,將可望在保險法第116條修正案立法通過後,獲得解決。

因為這次保險法的修正,除了特別增訂兩年的復效期限外,在兼顧保戶權益與保險公司危險承擔能力之下,已訂出「6個月」內無條件復效的規定。

也就是說,保險契約未來若因保戶未繳費而被停效,只要申請復效期間未超過6個月,保險公司就應無條件同意契約復效;只有對超過6個月的案件,保險公司才有權提出特殊承保條件或拒絕復效申請。

對於這項保險新權益,投保大眾未來應該多留意,並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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