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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借貸團體保險 需符合3原則
文/鄭慧菁 | 2014.02.20 (新聞)

為確保借款人權益,金管會要求房貸戶向保險公司投保房貸壽險,其要保人需為借款人而非銀行。而銀行為確保債權,又與壽險公司研發出由銀行擔任要保人,房貸客戶作為被保險人的「借貸團體保險」。

金管會表示,銀行投保借貸團體保險有三大原則,一是符合「團體」定義,二是保險費必須由銀行繳交,不能轉嫁給房貸借款人,三是保險金額應以債權為限。

保險局指出,「借貸團體保險」所有被保險人必須是向同一家銀行借款的客戶,才符合團體定義。

此外,過去房貸壽險的要保人雖為銀行,保費卻由貸款人繳交,而且通常是向銀行再借一筆貸款來繳清保費,並不合理。金管會要求「借貸團體保險」的保險費必須是銀行支付,而且不能以任何名義轉嫁給借款人。

再者,由於各借款人所借金額不同,保險金額也因人及其債務金額有所不同,壽險公司如果承保銀行的借貸團體保險,總保額不能超過被保險人的借款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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