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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漏報壽險滿期金 營利事業連補帶罰逾千萬
文/葉惠娟 | 2014.02.10 (新聞)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經是常態,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需留意滿期金收入申報規定,避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補稅處罰,使得保障員工的美意大打折扣。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將壽險滿期保險給付5,549萬3,010元納入,並主張該壽險給付符合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規定,不過,國稅局認為該筆保單是以營利事業為受益人,滿期保險給付並無免納所得稅規定,核定補稅加罰鍰達1,000餘萬元。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是以營利為目的,投保團體壽險的行為是基於僱傭契約的利益並不具社會安全的作用,所領取的保險給付並不符合所得稅免稅範圍。企業主如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而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領取的保險滿期金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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