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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花2,575萬投保 2,451萬保險金遭列遺產課稅!
文/呂旭明(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2007.09.01 (月刊)

實質課稅原則已被引用於相關個案

日前,國稅局陸續針對部份投資型保單個案,祭出實質課稅原則,鎖定幾位投資型保單大戶,將其保險給付中的投資帳戶價值,併入遺產課稅,結果引發軒然大波。

就現階段來看,稅務與保險主管機關的見解還不一致逕行討論這個問題,似乎有所不妥,但若利用個案來幫助業者及投保人,了解購買投資型保單的租稅風險,仍可作為判斷時的參考。

以下是經稅捐稽徵單位認定需計入遺產課稅的實際案例,究竟哪些情況下的稅務風險較高?茲說明如後:

實例背景

1.被繼承人事實狀態:

92年5月,被繼承人(甲,81歲)生前在醫院追蹤的症狀為中風後言語障礙(失語症)和記憶障礙;93年4月20日至5月29日住院期間的意識狀態為不清楚,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93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及93年12月13日至12月21日的住院意識為可醒著,但因雙側大腦功能缺損,無法言語溝通,也無法以肢體表達所需,應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

2.被繼承人購買投資型保單時點:

被繼承人分別於92年6月18日及93年2月26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某壽險公司申購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保單,指定受益人為A、B、C、D、E(均為被繼承人子女)等5人,並分別於92年至93年期間,繳納保險費合計2,575萬元。

3.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的事實:

繼承人於94年2月21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遺產總額2,945萬4,016元,未計入遺產總額的保險給付2,575萬元。

核定課稅

1.稅捐稽徵單位的核課:

繼承人申報不計入遺產總額的2,575萬元保險給付中,國稅局將其中屬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繼承日價值2,451萬9,474元,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重新核定後的遺產總額為5,532萬2,162元。

2.國稅局在判決中的主張:

①稅捐規避與合法的(未濫用的)節稅不同,節稅乃是依據稅法所預定的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的行為;反之,「稅捐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所未預定的異常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的行為。「死亡前2年購買該終身壽險」應認屬「租稅規避」,而非合法的節稅。

②再者,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的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形式的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的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的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的享受者課稅,才符合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的原則。

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立法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予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

④本件被繼承人高齡(81及82歲)投保的原始動機,顯係以投繳巨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上因此受有經濟利益。又該等保單屬投資型保險商品,繼承日價值合計2,451萬9,474元。

3.法院判決:

①採取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量能課稅的原則。

②依被繼承人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判斷其投保動機,顯係經由投繳巨額保險費,以便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上因此受有經濟利益,該項脫法行為規避遺產稅的強制規定甚明,核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從而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繼承人應按其繼承日,計算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51萬9,474元,併入遺產總額。

風險評估

上述判決被列入遺產課稅的關鍵,為「死亡前2年內投保且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法院認為其行為係為規避遺產稅」,財政部亦曾發布解釋令,若是死亡前短期內或帶病投保的情形,皆應併入遺產課遺產稅。

因此,不論投資型保單或一般壽險保單,如果符合以下幾個要件,皆屬租稅風險極高的情形:

(1)帶病投保

(2)身故前短期內投保

(3)以躉繳方式繳納鉅額保費

這3項要件,由於都有避稅的嫌疑,很有可能被國稅局盯上並課徵遺產稅。

上述案例中,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投保的原因,不外乎希望將財產移轉給第二代並減低租稅負擔。至於移轉財產給第二代並減輕稅賦負擔的合法保險租稅規劃,可參考以下方式:

在95年1月1日所得稅基本條例實施後,為避免保單可能衍生之的贈與稅及所得稅問題,最好是以子女擔任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生存受益人,每年由父母各贈與資金至子女的帳戶,再以子女名義繳納保費,滿期時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皆為同一人,依照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所得稅法規定,這種保險給付不計入所得額,父母亦不用繳納所得稅。

4種實用的租稅規劃方法

最低稅負實施後,有關保險的租稅規劃,大致有下列4種方法:

方法1:

針對生存給付部份,父母親加計祖父母等,每年每人可擁有111萬元的合法贈與額度,如果只有一個小孩,則1年最高可贈與444萬元(父母及祖父母共4人),用小孩當「要保人」,則要保人與受益人就為同一人,可以免稅。

方法2:

可用年金方式規劃,如果保費超出贈與額度,父母一定要當要保人時,如果將每年的生存給付規劃在600萬元以下(要含小孩當年度其他收入),也可以免課最低稅負。

方法3:

直接規劃為死亡給付,即父母身故後領取,每一申報戶3,000萬元以下也免稅。

方法4:

使用意外險(即傷害險)及醫療險,其死亡給付部份不計入3,000萬元及生存給付的限額內,且保費較便宜。

投資型保單及一般壽險,在符合(1)帶病投保;(2)身故前短期內投保;(3)以躉繳方式繳納鉅額保費者的情形下,被國稅局認為刻意逃漏遺產稅的風險極高,因此,應儘量避免這種避稅的行為,否則一旦面臨補稅及加徵罰款的苦果,勢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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