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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陸續祭出減稅利多,除了大幅調升明年度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113年報稅適用),每人免稅額調高至9.7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至13.1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亦增加至21.8萬元。
此外,也宣布提高「基本生活費」(112年報稅適用),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原本的19.6萬提高為20.2萬元。至於最低稅負制,個人免稅額由670萬元升到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則由3,330萬元提高到3,740萬元。
綜觀各類金融理財工具,保險具有節稅功能,從繳交保險費到領取保險給付,都有稅可節。
在保險費的部分,每人每年有2.4萬元的保費可列舉扣除,除了壽險保費,健康險、傷害險、學生平安保險、自費團險,甚至出國遊玩而購買的旅平險,都可以計入列舉扣除額。
至於保險給付,在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之前,民眾購買壽險或年金險的保險給付,包括生存給付或死亡給付,可免所得稅及遺產稅。但如果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之後才購買的保單,其中「受益人」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以下可分為「非死亡給付」和「死亡給付」兩部分來看,並進一步區分為「要保人=受益人」「要保人≠受益人」兩種狀況。
●非死亡給付:要保人=受益人→免所得稅
●非死亡給付:要保人≠受益人→要保人有贈與稅的問題;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需列入基本所得額
●死亡給付:要保人=受益人→免所得稅,免遺產稅
●死亡給付:要保人≠受益人→免遺產稅,但每戶超過3,300萬元的部分,須納入基本所得額(113年度最低稅負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自3,330萬調高至3,740萬元)
因此,高財產族群,可先透過分年贈與保費的方式,替受贈人(通常是子女)購買保險,只要不超過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額度244萬元,就可以在沒有贈與稅的情況下,轉移財富並降低身後遺產。
另外,可將一部分資產投入購買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及生存受益人的保險。根據稅法規定,只要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為同一人,不論是一次領取的滿期金或定期領取的年金或生存還本金,都不必繳納所得稅,身故時死亡保險金也不必納入遺產計算遺產稅。
至於身故受益人領取的死亡保險金,根據所得稅法規定,若是95年之前就簽訂的保險契約,該筆死亡給付全部免納入所得,95年之後的保單,每一申報戶領取的身故保險金額只要沒有超過3,330萬元,不用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由於最低稅負有670萬的免稅額,因此,當受益人沒有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收入時,死亡給付只要不超過4,000萬元(即3,330萬+670萬)就不會被課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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