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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申請醫療險理賠遭拒?常見3大爭議案例解析
文/張秋蓮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3.08.29 (新聞)

近日癌症患者醫療險「不住院不理賠」掀起話題,讓醫療險理賠爭議再次浮上檯面。為了轉嫁疾病風險,許多民眾都會投保不只一張醫療險,然而申請醫療險理賠的爭議,卻時有所聞。究竟,民眾投保醫療險,容易忽略哪些投保細節?而哪些情況可能會遭到保險公司拒賠?以下列舉3大常見理賠爭議案例。
 

【爭議狀況1:違反告知義務】
投保前未誠實告知就診病史,因另項疾病申請理賠時,卻反被保險公司提告違反告知義務,請求解除保險契約?

一名李姓男子因罹患愛滋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發現李男於投保前2個月曾因躁鬱症就診,認為他違反告知義務,告上法院,請求解約。

一審法官認為,解除契約的前提是,投保時「未事先告知的病況與申請理賠的疾病,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李男是在投保後因罹患愛滋病申請理賠,就算投保前曾因精神症狀就診,兩者毫無關聯性可言,判保險公司請求解約無效。

然而,二審法官卻認為,保險公司的主張有理,不能因兩項疾病不存在因果關係,而不顧及「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原則,讓保險公司未來持續承擔風險;因此,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判保險公司得以先理賠,再解除契約。

【爭議狀況2:帶病投保】
投保前有告知疾病狀況,保險公司也承保了,但沒有批註除外,發病了保險公司不賠,合理嗎?

張男於投保前主動告知保險公司,自己有慢性肝炎、消化性潰瘍病史,保險公司在評估之後仍決定讓張男投保,事後張男因發病申請醫療險理賠遭拒,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雖然保險公司沒有將「既往病症」批註為除外責任,但已在保險契約裡將「疾病」的定義排除既往病症,且依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判保險公司不用賠。

 

【爭議狀況3:手術認定標準】
冷凍療法算不算手術?申請手術理賠金,要賠嗎?

王男到醫院接受液態氮冷凍治療,向保險公司申請手術保險金遭拒,遂向評議中心申訴。

保險公司主張,王男是在門診進行冷凍治療,並沒有切開跟縫合、不算手術,只能算是醫療處置,拒絕理賠。評議中心則認為,健保有將此療法列為手術,因此王男依保險契約「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款,申請理賠有理。

換言之,以評議中心的角度來看,就算是沒有開刀的手術,只要符合健保規定的手術項目,保險公司依然要給付手術保險金。

為了避免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民眾在投保時應如實告知過往病史、或是現正罹患中的疾病,同時也要一再確認保險契約的各項條款,以免造成雙方認知落差,衍生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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