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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規劃遺贈稅的3大原則大策略
文/林明輝(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 2008.01.01 (月刊)

中華民國萬萬「稅」!其中,與個人財產息息相關的遺產及贈與稅,最高邊際稅率更高達50%,加上稅法所訂的罰鍰為漏稅額的1倍,意味高資產人士只要稍有閃失,一輩子累積的財產就可能在轉眼間「充公」。

這並非危言聳聽,因為類似的罰課案件俯拾皆是。

以大同公司前任監察人李廷霖為例,根據報載,李廷霖透過6名子女的名義,以自有資金購買3.4億元的可轉讓定期存單,但國稅局查獲後,認定屬於贈與行為,加上未依法主動申報,於是除對李廷霖補課贈與稅1.6億元之外,還加處贈與稅1倍的罰鍰1.6億元,合計達3.2億元,幾乎將該筆購買定存單的款項,全部貢獻給了國庫(註:本案仍在上訴中)。

再舉一個遺產稅的案例,歌仔戲名人楊麗花的夫婿洪文棟,因逾期申報其母親的遺產稅,最後光是國稅局核定的本稅、罰鍰及滯納金,合計就高達5.6億元,早已超過當初國稅局核定的5億元遺產總額。

財產變成國產,真是令許多當事人始料未及!因此,只要是有需要或有心進行租稅規劃的人,都應引以為鑑。

租稅規劃的5大策略:移轉、壓縮、遞延、凍結、分散

也由於我國遺贈稅沈重,許多想要富過3代的高資產者,莫不絞盡腦汁,希望透過適當的租稅規劃,讓財富永續傳承。然而,節稅也是一門藝術,要做得漂亮,讓國稅局無從挑剔,才是真工夫。

以下筆者將就常見的遺贈稅規劃策略及操作實例,作簡單的介紹。

移轉:將應稅財產轉至免稅財產

(一)目的:充份利用遺贈稅法第16、17條的免稅規定,進行資產移轉,降低遺產淨額,以適用較低的稅率,並達成遞延課稅的效果。

(二)操作實例:依上述免稅條款,常見的規劃手法有投資古董藝術文物、購買保險(保險應進行長時間規劃,切忌急就章)、購買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被繼承人死亡時已設立完成的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

壓縮:運用市價與法定課稅價值的差異

(一)目的:遺贈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土地是以公告現值課稅,並非以市價課稅;而未上市股票,因無公開市場交易價格,故以公司資產淨值課稅。是以,如用現金以市價購入不動產或未上市股票,將可產生顯著的節稅效果。

(二)操作實例:假設以現金購入市價高達1億元的帝寶名宅為例,由於其土地及房屋的公告現值可能只有3,000萬元,一來一往,就將課稅資產壓縮了7,000萬元,若適用50%的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等於可立即節稅3,500萬元。

另外,現金部位不高的人,如採用向銀行貸款購買不動產的方式,亦能創造相同的節稅效果,因為未償債務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要注意,銀行貸款利息是「活得愈久,繳的愈多」,所以要評估成本效益,以免得不償失。

遞延:拉長繳稅時間換取節稅空間

(一)目的:運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除可立即獲得節稅利益,亦可達成遞延課稅的效果。

(二)操作實例: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夫妻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或辦理離婚等),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該請求權可自遺產中扣除。以著名的何壽山及溫世仁遺產案為例,生存配偶皆因主張請求權而節省了鉅額的遺產稅,也為自己爭取更長的規劃時間。

凍結:具增值潛力的資產,應提前贈與或以信託方式凍結其價值

(一)目的:在股市選股的原則是「汰弱留強」,但租稅規劃的技巧則要「汰強留弱」。增值潛力高的資產,應提前加速贈與給子女。而利用股權信託進行「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安排,也可以快速達成移轉目的。

(二)規劃實例:

1.公司股票上市、櫃之前,先透過買賣或贈與方式,依淨值將股票移轉給子女,以便子女享有股票上市後的增值利益。

2.在低利率的時候,股權信託透過複利折現方式所計算贈與稅,可使稅負極小化,贈與效果極大化,更重要的是完全合法,因此深受許多科技公司老闆及大股東喜愛。以華碩電腦公司為例,創辦人施崇棠、童子賢與徐世昌,光是在96年以股票進行信託贈與的市值,就高達8.6億元,可見股權信託節稅威力之強大。

分散:「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裡」,分散財產,稀釋風險

(一)目的:基於風險管理考量,將財產進行適度的重新配置,以降低課稅風險。

(二)規劃實例:除了利用分年贈與給子女的方式以外,亦可利用夫妻間贈與不課稅的規定,將財產重新配置,以分散課稅的風險。但如欲採用夫妻財產平衡規劃,雙方的身體狀況極為重要,否則可能造成反效果。因為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贈與配偶等繼承人的財產,必須併回遺產總額課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再納入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實質課稅原則的意義及課稅案例

依據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權利、義務是一體兩面的,大部分稅法也賦予納稅人進行合理節稅的權利。但是物極必反,當少數人過度利用課稅灰色地帶,游走於法律邊緣時,國稅局便會祭出實質課稅原則的「帝王條款」,加以反制。

到底甚麼是實質課稅原則呢?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20號:「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換言之,就是一件交易實質上必須課稅,但交易的法律關係經過安排,以符合免稅的規定,則此時須依實質認定課稅,不以法律外觀為準。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也指出,稅捐機關課稅時,不能僅以事物表面判定,而應以實質上的經濟事實,以及納稅人所得的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否則將會鼓勵納稅人投機或規避稅法。

課稅案例:

(一)案例一:生前短期內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

1.背景:張良(化名)估計自身的遺產稅約1億多元,所以在生前進行規劃,他花了1,800萬元買公設地,該公設地的公告現值達1億元,如此一來,不僅減少1,800萬元現金,公設地依法可以免稅,還能用來抵繳1億元的遺產。

2.法令依據: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

3.核定:國稅局認為張良在往生前6個月內才買公設地,規劃動機明顯,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因此不准免稅,當然也不得抵繳,原有的購地成本1,800萬元還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共計補稅數百萬元。

(二)案例二:利用離婚規避死亡前2年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1.背景:已離婚的朱董(化名)在得知罹患癌症後,與前妻重新辦理結婚,並利用夫妻間贈與不課稅的規定,將財產全數移轉給妻,然後隨即辦理離婚登記。事後,子女在申報遺產稅時,朱董名下已無財產,至於生前贈與前妻的財產,因夫妻關係已不存在,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子女並據此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2.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

3.核定:國稅局認為朱董「二結二離」,涉及刻意規避遺產稅,因此,將生存配偶名下的3.9億元財產全數併入遺產總額,並課徵將近1.8億元的遺產稅。

租稅規劃3大原則

納稅是義務,節稅是權利,而所謂「節稅、逃稅、避稅」的差異,在法律層面僅是一線之隔;在道德層面,也只是存乎一心。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租稅規劃時,必須兼顧「情、理、法」,千萬不要規劃過頭。

至於規劃方式,可遵照下列3大原則︰

首先,租稅規劃千萬不要臨時抱佛腳,依國稅局處理案件的經驗,時間與動機是呈反比的,倉促而粗糙的規劃,只會使當事人的動機昭然若揭,除非運氣好,否則該來的還是跑不了。

其次,要慎選規劃方式及工具,太過強調可以速成的東西,必然有潛在風險,畢竟大家都希望藥到「病」除,而不是藥到「命」除。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對專家,否則徒有規劃的狠勁,卻沒有細膩的做法,一樣可能徒勞無功。套句時下的順口溜:「好的老師帶你上天堂,不好的老師帶你住牢房(註1)。」這便是最貼切的說明。

(註1)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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